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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刑法中正当防卫概念之比较研究

  

  4.内地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中明确指出了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尤其强调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香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则没有明确指出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种类和范围。因而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否通过正当防卫予以保护,在香港学界众说不一。笔者认为,从香港刑法所表明的旨趣看来,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这是因为,香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作为合法使用武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又可以分为防卫自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防卫执法。而执法活动显然是指公职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代表国家进行的各种职能管理活动。也就是说,执法活动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样,为确保执法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而允许公民进行正当防卫,无疑昭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从香港有关正当防卫的判例所表明的立场看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并没有排除在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范围之外。至于香港刑法为什么不像内地刑法那样,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这与香港特区与内地实行的是不同的社会制度有关。尽管香港现在已经回到祖国的怀抱,但是,香港实行的仍然是资本主义制度,而内地则是社会主义制度,即“一国两制”。因而,内地特别强调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并强调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基于这样的出发点,内地刑法不仅明确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纳入到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范围之内,而且将其置于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之首;而香港刑法对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则没有这样鲜明的态度,只是强调权益的合法性,只要是合法的权益,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和具体性的要求出发,应当说,内地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做法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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