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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刑法中正当防卫概念之比较研究

  

  自身防卫是指为了防止他人对自己身体的非法侵害,当场采取的紧急反击手段的一种防卫行为;防卫他人是指法律许可防卫者为保护他人而对不法侵害者当场采取的紧急反击手段的一种防卫行为。[6]这两种防卫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常常是分开规定的,这与英国早期的判例不允许为保卫与自己无关的他人而实行防卫有关。当时英国判例认为,防卫他人仅仅限于同本人有关系的他人,如配偶、父母、孩子、亲戚或者雇员、雇主等。现在英国已不再持这种观点。受其影响,现行香港刑法也将自身防卫与防卫他人这两种防卫行为放在一起加以研究。并且,同英国刑法一样,对于防卫行为,香港刑法也规定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侵犯人身罪条例》第8条规定,凡出于自卫杀人,不负刑事责任。例如,香港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个持枪歹徒拒捕并挟持人质作掩护,被警察击毙。在法庭上,开枪警察即以持械歹徒严重威胁到被挟持人质以及警察本人的生命,其击毙歹徒属于防卫人身行为作为辩护理由,并为法庭所采纳,法庭裁决死者为合法被杀,开枪警员不负刑事责任。[7]


  

  在香港,对财产的正当防卫在普通法里和《刑事罪行条例》中都有规定。普通法承认使用武力来防卫财产的行为是合法的,甚至承认房屋所有人杀死试图处理其房屋的人是合法的。例如,赫西一案中被告人(房东)杀死了试图霸占其财产的人,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8]《刑事罪行条例》第64条规定,任何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合法地以损坏或者毁灭的方法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财产:(1)如果他在损坏或毁灭他人财产时相信财产所有人会同意或将会同意;(2)如果他在使用武力时相信自己或他人的财产需要立刻保护,并且通过思索认为其使用武力是合理的。只要他真诚地这样相信,至于他这样相信是否有合理的根据并不相干。


  

  此外,受英美刑法的影响,香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还包括执法防卫这一种情况。所谓执法防卫,是指法律许可警察或者协助警察的其他人为实行合法逮捕或者制止已被逮捕的人犯逃跑而使用适度的暴力。具体来说,执法防卫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实行合法逮捕;(2)防止已被逮捕的人犯从监所逃跑;(3)预防犯罪的实行和制止犯罪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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