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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刑法中正当防卫概念之比较研究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1](2)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其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2](3)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式,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3](4)正当防卫,就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4]


  

  可见,上述观点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具有如下共同之处:第一,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它不仅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反而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体现了正义与邪恶的较量,因而为法律所鼓励和支持,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二,正当防卫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都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因而,只要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公民都可以正当地、自主地行使这项权利。


  

  尽管如此,上述观点的差异也是明显的。第一种观点十分强调正当防卫的限度,将正当防卫界定为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而后三种观点对此却没有涉及。那么,正当防卫的概念中是否应当明示防卫行为的限度呢?有学者认为,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摆在对立位置的观念,客观上极易对实践中从严认定正当防卫的做法起到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对防卫人也是不公平的。既然刑法规定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是正当防卫的必然属性,则说明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应受损害程度的影响。只要防卫目的正当,防卫客体指向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防卫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不管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什么样的损害,也不管损害的程度是否超出必要限度,都不会影响正当防卫的性质。因而,理论上所确立的正当防卫概念应当相对宽松,使之与防卫人对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及其损害程度相脱离,从而将防卫过当纳入正当防卫的范畴,这样才既符合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关于正当防卫性质之规定,客观上也有利于消除公民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后顾之忧,鼓励其放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通过主动反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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