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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我们认为,合议制度与独任制度相比具有前面提及的多方面优势,也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我国立法才广泛规定了对大多数案件应当适用合议庭进行审理。但从现实运作状况来看,由于合议制度中承办人地位的中心化和其他成员参与的形式化,合议制度呈现出“形合实独”的状况,导致立法初衷被严重扭曲,无法收到预期的功效,主要表现在:


  

  1.决策集思广益被形式化。合议制度只有通过合议庭成员的积极参与和有“合”有“议”才能实现发挥集思广益的功效,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在我国现行的合议制度中,由于事实上形成以承办人为核心的格局,加之合议机制简单化,合议庭成员之间缺乏论辩式交流,这样就难以对正在审理的诉讼案件进行多角度的全面审视,难以通过激烈争辩去挖掘案件的症结,进而对案件做出更加科学的裁判。


  

  2.司法民主化的意义被大大降低。应当指出,无论是混合式合议制度(由职业法官与普通公民共同参与案件审理),还是职业合议制度(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的审理)都是司法民主化的表现,但在现行司法实践中,这种意义已被大大降低。一方面,由于各种保障性制度的圈如,普通民众本来担任陪审员参加诉讼的积极性就不高,一旦成为陪审员后,在事实上对案件处理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力,只是“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这样便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对陪审制度的虚无感;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由于承办人事实上成为合议庭的行为主体和责任承担者,在由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中,其他合议庭成员一般不会对案件投人过多的精力,这样当承办人唱“独角戏”时,自然也就谈不上司法决策民主性了。


  

  3.抑制司法专横难度增加。一方面,合议庭事实上以案件承办人为中心,由其一个人唱“独角戏”,这本身就是一种个人化决策,容易导致司法专横;另一方面,由于案件承办人是以合议庭的名义对外行事,其一切职务行为均应视为合议庭的行为,加之合议庭内部缺乏明确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就导致难以对承办人进行有效监控,不仅难以遏止司法腐败,反而增加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4.促进才智发展难以奏效。按照最初的立法设计,合议制度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加案件审理,能够提供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和技术,有利于审判人员才智的充分发展;同时,在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时,法官通过共同审理案件,能够收到交流经验、互通有无、增长学识之功效。但案件承办人的中心化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参与的形式化导致法官事实上决策的个人化,促进才智发展也就难以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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