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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效仿美国模式,将违宪审查权赋予最高法院。[13]这个方案有可行之处,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发现法律和规章违宪即宣布有关条款无效,这是一种非常具体、直接而富有实际意义的救济途径,并且最高法院较好地具备违宪审查的专业知识、素质和一套可操作的程序规则。但违宪审查权仅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我国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1.缺乏权威性、至上性。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里,最高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具有超越其他机构的至上性,但在中国,在实行以人大为中心的民主集中制的宪政背景下,最高法院不具备这个地位。2.缺乏对违宪法律、规章诉讼的事先审查权。在美国,除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外,总统有权对立法行使否决权,否决的理由包括该法律与宪法相抵触,这是一种事先审查权。中国没有这种否决制度,因此,可以说,仿效美国模式未尽适合国情。

  
  除上述三套方案外,有部分学者仍坚持通过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机构来有效行使违宪审查权,但最终都只能回到应否和怎样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的问题。

  
  三、“复合审查制”是较现实和理想的改革思路

  
  根据国情,针对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通过对已有几种方案的利弊权衡,笔者认为,建立“复合审查制”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新设想,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立违宪审查庭分别行使非诉讼的、事先的审查和违宪侵权诉讼、附带性审查。具体设想如下:

  
  (一)宪法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实施宪法监督和进行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成、产生和任期:全国人大主席团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的高级政府官员、高级法官、大法官和法律专家中提名,名额比例为3:3:4,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以出席大会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名额以9至15人为宜,其任期与代表相同,可连选连任,实行专职制。

  
  3.职权:(1)全国人大在表决法律草案的30天前把该草案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委员会在人大开会前15天提出书面审查报告。全国人大应当考虑,但没有义务接受宪法委员会的建议。宪法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已颁布生效的法律,认为与宪法相抵触的,有权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修正意见,主席团应当把该修正意见提交大会表决。(2)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在通过法律和决议之后的7天内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后者在15天内提出审查报告,合宪者,予以公布施行,认为与宪法相抵触的,常委会必须对审查结论进行表决,非有2/3的多数通过,不得否决宪法委员会的决定。对常委会业已颁布生效的法律和决议,宪法委员会认为与宪法相抵触的,有权提出修正意见,常委会必须对该修正意见表决,非有2/3多数通过,不得否决宪法委员会的修正意见。(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通过之后必须立即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后者在30天内提出审查结论,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代表大会必须接受,未经宪法委员会审查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公布。对违宪的、业已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宪法委员会有权提出修正意见,有关机关必须接受并重新修正、公布。(4)中共中央制订的政策应当在公布前咨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前者应当充分考虑和接受宪法委员会的审查结论。宪法是党领导下制订的,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制订政策的合宪性审查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有力保障。(5)直接受理民众的集团诉讼。主要是针对国家和机关在税收、财政开支和选举等方面的重大违宪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多数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委员会应当受理并有权提出终局裁决。(6)直接受理针对国家领导人的违宪诉讼案件并有权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罢免建议,后者应提交代表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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