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一审查制”可行吗?
(一)
宪法委员会。在82年宪法制订过程中,对能否设立
宪法委员会意见纷纭。萧蔚云教授认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一个
宪法委员会不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元化的领导体制。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旁边有一个与它平行的
宪法委员会,则全国人大下面就有两个常设机关。如果这两个机关有意见和分歧,如何解决?这显然与我国的政治体制不一致”。[9]吴家麟教授认为,在没有突破现行政治体制、
宪法体制的前提下有一个可行的办法,即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一个专门的
宪法监督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10]目前我国包括王叔文教授在内的一部分学者基本上赞成这种方案。[11]笔者认为,建立这样的
宪法委员会并没有突破现行的宪政体制(它没有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平行,而是在前者的领导下),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也会由于这种违宪审查权的专业性而更具现实意义。但这种方案有两个问题令人忧虑:1.这个
宪法委员会事实上还有没有权威?怎样理解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而审查后者立法的合宪性问题?除非我们甘愿把该委员会降为一般的功能性辅助机构(如果是这样,我们的改革一开始也许就意味着令人失望的结局),否则将难以乐观地接受这个方案。2.怎样处理诉讼过程中大量违宪的法律和规章?根据上述方案,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
宪法委员会裁定了。所有的违宪争议案件都提到该委员会,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大国里是很不现实的。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参照”规章,意谓合法者依之、违法者“存”之,法院无权撤销,也没有义务根据法定程序提请具有
宪法监督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不实行判例制,法院“参照”规章作出的判决不构成今后应遵循的“先例”。
(二)宪法法院。[12]这种方案在我国起码面临三个难题:1.它从根本上突破了宪政体制,剥夺了《
宪法》第
62、
67条授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违宪监督和审查权;2.
宪法法院只能审理因违宪侵权行为而引起的
宪法诉讼案件,这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的个案救济途径,而对于大量有可能违宪的法律和规章缺乏非诉讼的、事先的审查;3.所有的违宪争议案都提到
宪法法院,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里是否意味着要建立具有相当规模的
宪法法院体系,几十个、抑或是上百个
宪法法院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