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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

  

  第四,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刑事拘留、逮捕与羁押实现严格的分离,而是几乎完全混为一团,导致羁押在适用上出现严重的任意化和随机化。在英美,无论是有证逮捕还是无证逮捕,都不过是一种行为,通常只会带来24小时的羁押状态。而要对嫌疑人实施较长时间的羁押,警察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将嫌疑人提交中立的法官那里,进行专门的羁押听证程序。届时,在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法庭上,法官要听取双方就嫌疑人的羁押问题进行的辩论,然后据此作出羁押、保释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的裁决。显然,这种将逮捕与羁押加以严格分离的做法,使得中立的司法机构能够对审前羁押问题进行一次独立的司法审查,其证明标准也比逮捕要高一些。


  

  相比之下,中国的刑事拘留和逮捕一旦获得授权,就意味着警察可以将嫌疑人采取长达14天、37天甚至2个月的持续羁押。换言之,刑事拘留和逮捕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而且还会直接带来长时间的羁押状态。不仅如此,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侦查机关,同时拥有侦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它可以在羁押期间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手段,使得刑事拘留和逮捕后的羁押期间的延长不受任何外部机构的控制和审查。同时,公安机关对于逮捕后羁押期间的延长,完全可以自行授权并自行实施。公安机关只要从检察机关那里获得逮捕的授权,就可以对犯有其他罪行的嫌疑人自行决定羁押的延长期间,也可以对那些“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任意延长羁押期间。显然,在刑事拘留、逮捕之后羁押期间的延长问题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享有极大的自行处置权和决定权。


  

  最后,中国的强制措施体系存在致命的缺陷,使得替代羁押的措施为数甚少,且发挥的效力不甚明显。作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中国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适用范围上过于狭窄。拘传一般只适用于那些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场的嫌疑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则一般适用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应当逮捕但有合法特殊情况的嫌疑人,而在实践中则经常被用来作为处理那些犯罪证据不足的嫌疑人的手段。这样,只要一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又不属于身患重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况,就极可能会面临遭受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命运。而且,一旦遭到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嫌疑人受到的羁押期间还会随意地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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