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上的一些破坏捣乱分子,公然向劳教所发起进攻。表现较多的是这些破坏捣乱分子,通过各种渠道关系,以金钱、女色、介绍工作、安排读书为诱饵,在感情上投资、从生活上关心,拉拢腐蚀干警,引诱干警下水,为他们从事不法的勾当铺平道路。一旦阴谋得逞,策划、操纵干警“下水”,利用虚假证明材料为劳教人员减期、办理准假手续或办理所外执行(就医)手续。其次是引诱、帮助劳教人员逃跑。向劳教人员灌输不健康、低级下流的“现代都市”生活内容,教唆他们逃跑的手段和方法,为劳教人员逃跑提供各种交通工具并许诺负责隐藏保护。工具如手机、BP机;有带有黄色和黑色文化色彩的音像片、图书;有毒品、麻醉品等。一些破坏捣乱分子,有工不做,长期在劳教场所四周游荡,向劳教人员喊话,狂呼乱叫,并且威胁、谩骂干警,造成恶劣的影响。
4、地方群众侵袭劳教场所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几年中,随着国家财政保障制度的建立,劳教场所条件明显改善。特别是在一些封闭、落后的偏远地区,独树一帜,非常吸引人。当地农民缺文化、缺技术、缺市场、发财无门的窘迫,“靠山吃山,靠劳教所吃劳教所”的小农经济意识,使他们把眼光紧紧地盯住了劳教所。少数觉悟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的村民,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肆无忌惮地向劳教人员兜兜售自制的农菜和烟、酒等食品以及生活日用品、甚至是赊帐经销,从中渔利。还有的村民帮助劳教人员私发信件、传递违禁品。更有一些胆大妄为的,利用夜晚撬门、扭锁、爬墙,大肆盗窃国家财产和集体、私有财产、削价变卖。加之一些乡镇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无力,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不仅不主动站出来维护国家执法机关的利益,而且对群众的违法行为态度暧昧,助长了村民错误心理的发展。一些场所相继发生粮食被抢、房屋被扒、围墙被毁、汽车被砸、干警被打、路基被挖等现象。
二、劳教人员构成恶化,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加。
1、收容领域渐宽,违法犯罪类型多样化。劳动教养工作自五十年代创立以来,对收容对象的范围就有明确的规定。进入八十年代末期、九十年代以来,随着违法犯罪率的上升和刑事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几乎《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成立的罪名内容和处罚规定,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上都能找到;甚至有一些属于单项纪律处分范畴,也因社会影响恶劣而被决定劳动教养。专项治理中一般性打击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重点打击的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暴力犯罪、高智能犯罪等,如运送毒品、私藏枪支、非法拘禁、贩卖假币、利用计算机诈骗、破坏电力设施,罪错名称繁多,适应范围广泛。还有一些属于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参加非法组织、进行反革命活动的“三类”人员,虽然数量不多,但是他们受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比较深,长期接受反动观点的灌输,反动思想顽固不化、根深蒂固,有相当牢固的思维定势,其言论、行动具有反革命的煽动性。他们人虽在劳动教养,也极有可能煽动利用他人,成为反社会、破坏场所安全的骨干分子。
2、负案待查,先行劳教的增多。新的《
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以来,公安机关把劳教场所当成了收容审查站,对于一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迅速结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变通”的方式,让他们先行劳动教养,以便在劳教期间,继续开展侦察取证。这样一来,劳教场所又增加了看押犯罪嫌疑人的任务,劳教人员的构成又进一步恶化。同时,公安机关从从重、从快打击现行犯罪出发,对一些“三假”人员(假姓名、假地址、假情况),在余罪未查清的情况下,草草结案,送劳动教养。这些人当中,有的身负大案、要案、重案,有的是因其他案件而被通辑的案犯,也有的是从监狱、看守所脱逃出来的逃犯、死刑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伪装性、危险性。他们的内心活动十分复杂,轻易不肯暴露思想,难以摸清底数。其实,他们心理十分清楚,劳动教养是暂时的,一旦身份暴露,定会追究刑事责任。每当他们听到其他劳教人员被提回重审、同案犯被抓获、余罪暴露的消息,立刻惊恐万分,首先想到的是尽快逃跑,不惜铤而走险,具有很大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