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
212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但有些地方的法院为了扩大严打影响,震慑犯罪,对于死刑犯,不仅在公判大会上挂牌示众,而且公开游行,让群众围观死刑执行。说到底,这是严重违反诉讼法规定的现象,从长远来说,这是落后、消极、愚昧的做法。
误区之七:重打轻防,严打整治相脱节
严打与整治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目前刑事犯罪严重,有它的社会、经济和其他原因,依法严打尽管是遏制犯罪的必要手段,但从长远来看,仅仅靠高压政策是无法最终预防犯罪的。只有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犯罪,才是治本之策。因此,要将严打与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体系,标本兼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些地方片面强调严打,以抓人论政绩,以严打论英雄,认为只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就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不愿认真地去做艰苦细致的综合治理工作,对暴露出来的治安隐患不重视,不进行认真细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认真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工作措施,对流动人口未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忽视对刑满释放帮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有的地方不敢正视问题,至今仍不肯承认有黑恶势力的存在,甚至谈黑色变,不敢去触动其背后盘根错节的保护伞,使严打只流于形式,不能铲除其滋生蔓延的土壤。严打与整治必须双管齐下,外惩黑恶,内惩腐败,坚决打掉代言人和保护伞。
误区之八:孤军奋战,群众发动不深入
严打整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深入发动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都参与到严打整治斗争中来,才能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在一些地方,群众对于谁是黑恶势力团伙,谁是他们的后台和保护伞,当地有哪些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治安隐患都是比较清楚的。只要群众真正发动起来了,犯罪分子就无藏身之地。政法机关只有大张旗鼓地宣传严打整治斗争的意义,把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动起来,自觉地投身严打,才能形成一个以政法机关为主,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严打整治斗争的大格局,严打整治斗争才有不竭的力量。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地方由于领导不重视发动群众,宣传不到位,群众并没有真正发动起来,严打只是政法机关在孤军奋战,群众对严打“不冷不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在部分人心中至今还占统治地位,群众路线还只是一句空话,影响了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