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四:草率定案,“两个基本”被曲解
这次严打斗争,强调“两个基本”原则,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犯罪事实包括
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具体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以及
刑法总则规定的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情节。所谓“基本事实清楚”就是指上述据以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排除了任何猜想和感情色彩。基本证据是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所有证据,其必须达到以下原则标准:基本证据的量与质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他人犯罪的程度,并且对与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所谓“基本证据确凿”是指据以定罪量刑的基本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在审判过程中,确保案件事实准确,基本证据确凿,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但有的部门却将“两个基本”原则理解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认为对于严打案件,只要案件事实基本上清楚,相关证据基本上充分就可以了,用不着下大力气去深挖细究。一味追求办案数量和办案速度,不讲求办案质量,凭“想当然”,只靠“大概”、“可能”、“差不多”草率定案。这是非常危险的倾向。
误区之五:不加区别,宽严相济难体现
严打要注意掌握好刑事政策,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具有投案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办理,做到宽严相济,恩威并用。但有的地方对所有刑事案件都强调依法从重从快,对那些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民事经济纠纷引起的偶发性犯罪同那些出于贪利、淫欲、报复等卑劣目的,有计划、有预谋的恶意罪犯不加区别,一律从快从严打击,不注意化解矛盾,宽严相济。以至于四面出击,不能集中力量打击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分化瓦解犯罪,造成打击不力。
误区之六:挂牌示众,公捕公判不文明
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为了扩大严打影响,壮大严打声威,相继举行了公捕、公判大会,这对于扩大严打影响本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是,在举行公捕公判时存在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挂牌游行,甚至捆绑下跪等不文明现象。还有的地方对同一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一连举行多场公捕公判会,多次宣布公捕,数次进行宣判。这样做不仅有辱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而且他们依法享有的上诉权等权利的行使期限也难以确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