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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

  有人针对当前道德滑坡,人们缺乏社会公德的现状,提出学习欧美的做法,将社会对公民个人的道德要求纳入法律,通过道德的法律化提高国民的道德水平,培养国民的热爱心、责任感和勇敢心。 这种“道德的法律化论”错误地估计了我国法治水准,颠倒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夸大了法律的作用。欧美国家将社会公德规定为法律上的义务,是在这些国家的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伦理道德的基础上进行的。当法律本身得不到遵守时,道德法律化对道德的推广于事无补,道德并不会因为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就会化约成国人的心灵习俗,国人的道德水准并不会因此提高。“法治的落实不在于用法条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人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人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 我们目前的当务之急不是要将道德法律化,而是要将法律道德化,形成一套法律至上,唯公平、正义、权利至尊的伦理道德,涤除我们血液中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和合心态。20世纪初,梁启超之“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的呼喊在今天仍然不为过时,“只有将法律都变成人人自觉遵守的道德的一部分,而不是将道德变成法律的一部分,我们才可以说已经离法治社会不远了。” 应当说二十多年来,我们忽视了文化对法治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忽略了文化启蒙和改良,“拿旧心理运用新制度”,甚至死抱迂腐的儒家伦理不放,当前出现的法治困境应当说是我们为此付出的代价,是法治的“弯路”。
  但是改良旧文化,改造旧伦理,生成法律至上、蕴含法治精神的新文化、新伦理却是一项异常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决非经过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教育就可以完成。西欧的法治社会是在文艺复兴、思想启蒙的基础上建立的,而欧洲的思想启蒙运动自15世纪初期。到17世纪末期,经过了近300年的历史。而欧洲是具有渊远流长的法治文化的。在有漫长的人治历史的中国进行文化启蒙与改良则会倍加艰巨异常。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我们对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否则容易产生急躁冒进情绪和悲观失望情绪。
  “五四”运动前夕,1916年11月陈独秀发表《宪法与孔教》一文,认为孔教、儒家伦理的“存废为吾国早当解决之问题,应在国体宪法问题解决之先。”并且感叹:“今日讨论及此,已觉甚晚。”可以说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重复了90年前的悲剧,是在未解决传统文化的取舍问题、未认识清传统文化对法治建设的阻滞作用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腐朽的旧文化大有死灰复燃的迹象。这无疑加剧了法治建设的复杂性,我们已没有时间像陈独秀一样去感叹“已觉甚晚”,也不可能放弃现有的立法从头再来,唯有重新扛起“五四”大旗,严厉而彻底地批判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来一次真正的文化革命。“可以说没有高度自觉的批判精神与批判能力,新文化的诞生是不可思议的。” 而能充当此重任的,只有知识界,法学界要有一批敢于抛弃名利权势、敢冒被批评被冷落风险的法学家勇于打破宗法伦理、等级伦理,敢于漠视亲情,做不和的“恶人”,向一切阻碍法治的旧文化、旧传统开战,为民间百姓起一个示范作用。这样,或许会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加速法治化的进程,挽回我们已经损失的时间。但目前法学界纯粹为个人名利者太多,以学术为仕途者太多,以和为贵的“好人”太多,愿为法治牺牲个人者太少,“硬骨头”太少。而恰恰在民间,出现了杨剑昌这样的护法英雄,王海这样的民治楷模,这既令法学界欣喜:我们看到了一种全新的法律文化,一种漠视亲情,唯法律至上、正义至上的新文化正在传统文化的母体脱颖而出,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希望;也令我们汗颜:我们的勇气、我们的牺牲精神远不及他们,而且法学界对这种法治文化现象缺乏足够的关注,学者们乐于不痛不痒的理沦诠释,习惯跟着感觉走,跟着形势走。
  文化的启蒙与改良需要的首先是批判,批判之外是教育,法学家应当教育大众。“与单纯的法制教育不同,法治教育不是教育民众盲目、被动地服从法律,也不仅仅是教育民众现在实行哪些法律、其内容是什么,而是教育民众如何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捍卫法律的尊严,如何主动参与法律的监督,抵制任何置个人意志于法律之上的行为”。 “我们的一切精神文明教育要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为中心。不要把精神文明主要理解为美德、谦让、廉洁、奉献、安分守己等。”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多处呼吁的那样:“让民间力量能够成长起来”,形成真正的民治,只有形成了这样的法律文化,腐败才能根除,违法犯罪现象才能得到有效抑制。我们要大力保护和开发杨剑昌现象、王海现象这些珍贵的民治文化资源,全社会应当像学雷锋一样学杨剑昌,学王海。《南方周末》专栏作家鄢烈山称杨剑昌为“我们的国宝”,如果法学界乃至全社会都有这样的认识,那么法治意识已完全融入了我们的血液,法治社会就离我们为期不远了。
  最后,我们应当加大还权于民的力度。法治就是民治,就是人民主治,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国家行使过多过宽的权利,束缚了人们的权利意识、自由精神。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国家在这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计划变规划,机构精简、新闻的相对开放等等,这些都有利于公平、自由、正义和契约精神的发育。但这远远不够,我们应当将一切原本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返还于民,让每一个人成为享有充分权利和自由的法治社会公民。
  法治启蒙与文化改良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因为篇幅限制,本文只能作简陋的构思,有待进一步的探索。
  1999年5月定稿,原文部分发表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2006年11月略改。
【注释】转引自苏力:《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几点感想》,《湘江法律评论》第1卷,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92页。
田成有:《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前景》,《方法》1998年第12期。
一些历史学家认为第一个睁眼看世界的人应是郭嵩涛,还有人认为是林则徐或魏源。但真正大规模引进和宣传西学应当说是从严复开始。
吴虞:《吃人与礼教》。
陈独秀:《“新青年”罪案之答辩书》。
鲁迅:《忽然想到·六》。
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49、154页。
林毓生:《“创造性转化”的再思与再认》,载《公共论丛》第1辑,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54页。
我认为李光耀是一个典型的新儒家。他不仅有根深蒂固的儒学思想,大力鼓吹儒家伦理。而且是最坚定的身体力行者。从这一意义上讲。他是当代对儒学贡献最大的新儒家。
衣俊卿:《评现代新儒学和后现代主义思潮》,《教学与研究》1996年第2期。
衣俊卿:《评现代新儒学和后现代主义思潮》,《教学与研究》1996年第2期。
就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前夕。还有一些部门和官员提出要搞韩国式的航空母舰型大型企业,以提高竞争力。一些政府部门以行政手段搞拉郎配,将绩优企业与一些亏损企业捆绑在一起,效果总是不尽人意。
杜维明:《现代精神与儒家传统》,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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