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中国已经基本完成了社会转型。 将今天的邹某一案与2500年前的游叙弗伦案作一比较,看来这种断言恐怕为时过早,而类似邹某这种为了宗法伦理弃法律不顾的现象在今天仍然是不胜枚举。昆明恶霸孙小果长期作恶,肆无忌惮,就是倚仗其身为公安局副局长的继父及公安局干部母亲的庇护。陕西礼泉县副县长寇随谦之所以敢于大规模调动政法部门,兴师动众,滥用职权粗暴干涉女儿婚姻自由,随了等级伦理赋予了他特权思想外,更主要的是宗法伦理使他觉得拥有至高无上的父权。
宗法伦理在现今社会对构建社会结构,规范社会秩序所起的作用,总是超乎我们想象,甚为巨大。宗法伦理从孝出发,以孝推出悌,继而推出信,一伦一伦,由里及表,通过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展成一个有亲疏远近之分的伦理圈。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把这种社会结构称为差序格局,他说:“中国社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人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全在一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家庭关系的放大与延伸,首先是父子,然后是近亲,继而是远亲、朋友,远至同学、战友、老乡都可以拉入这个圈子,成为“自家人”,“‘自家人’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亲热的人物。” 符合以自我为中心的圈子内利益则支持、保护,否则就漠不关心,明哲保身乃至反对、破坏,而不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则根本不在考虑、审察之列。宗法伦理是没有陌生人的,伦理圈的半径到朋友、熟人为止,儒家的五伦也只讲到朋友为止。因为长期的全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人们不需要也没有机会和陌生人发生往来。圈内人全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亲朋戚友。所以,有的学者称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人们交往只需凭关系,凭亲情、友情行事,不需要事先约定什么规则,不需要约法三章(而陌生人之间交往,因为双方没有信用基础,双方的交易需要有明确的规则,需要约法三章,以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双方权利,所以,开放的商品经济生成了人们的规则意识、权利意识、契约意识等法治精神。西方的法治正是建立和产生于这种经济基础之上。而东方人长期生活在闭塞的家族社会,自小惧怕和陌生人打交道,出门在外办事,仍然千方百计找熟人);碍于情面,不能直言利事,一宗交易只须一个眼神、一个手势就完成了(至今,在一些农村的集市交易,讨价还价仍然在衣袖里用手势进行,人们耻于口头的斤斤计较,寸利必争,这是不符合纲纪伦常的);血缘关系的远近就是行为依据,亲、义、别、序、信就是行为准则。在这样一种人文背景下,法治所需要的蕴含人人平等思想的契约精神无法在中国社会内部自然生成,宗法伦理是排斥不分亲疏远近的契约精神(市场伦理)的。正是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不分身份的陌生人伦理的强烈冲击,宗法社会的熟人伦理的扭曲,引起了传统伦理道德失范。
所以,儒家所宣扬的仁义礼智信,虽然十分动听,但只适用于差序格局中的亲朋戚友,而且因人而异,是一种身份文化。民谚“虎毒不食子”,“兔子不吃窝边草”正是熟人伦理的反证。人们可以为了亲友,为了“忠”、“孝”、“信”等名节、面子,不惜两肋插刀,以身试法,牺牲自己,却不能为法律的尊严,为公平和正义贡献自己的肉体。因为,前者是有具体对象的,是能得回报的(精神的和物质的),而后者则是一种抽象的不具体,不能成为“我”的载体。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在为其儿子走私说情时根本就不在乎这是否有违法律制度,北海交警询私办案丝毫不考虑刘秋海的合法权益。法律、执法者的执法权经常成为执法者为亲友“了难”的工具。宗法伦理潜移默化的作用下,中国乃至儒家化的东方社会非常重人情,讲关系,裙带之风盛行,“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升学、就业要找熟人;做生意、办公司要找熟人;打官司也要找熟人。韩国人之“韩国病”病灶乃在宗法伦理。所以,张漪为了在湛江走私首先要成为海关关长曹秀康的“朋友”;费上利为了承包綦江彩虹桥工程要先成为工程指挥长林世元的圈内熟人;莆田占氏家族把“耗子药”(占氏家族对贿赂物的称谓)放到当权者家里,入圈后,其非法性病诊所就能在全国各大城市遍地开花。血浓于水(有人称法治为水治),人情大于王法,宗法伦理中浓烈的血缘关系溶化了冷冰冰的法律规则,溶化了人类普遍的、抽象的公平、正义、理性。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常见于各种场合的老乡派系,都不过是宗法伦理的放大与外化。不要怪我们的律师把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而是宗法伦理这张大网实在太坚韧,太大了,无人能逃避。民谚云:法是方的,情是圆的,方的抵不住圆的。“人们在人情与法理面前,其心理及行为取向于人情而背违法理”,“按人情主义原则待人处事是对人不对事,而按法理主义原则待人处事恰好是对事不对人。两个原则,针锋相对,水火不容,根本没法调和,只能取一舍一。” 宗法伦理严重阻滞着法治所追求形式理性、形式正义的形成。
在人情大于王法,重血缘轻规则的宗法社会,依法办事,维护正义与公平,反而会视为不通人情,视为大逆不道,不能为世俗社会所容忍。正如卢梭所说:“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罢了。” 深圳的护法英雄杨剑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举报了信任自己的朋友,举报了想帮他的老乡,举报了自己公司的老板,这种漠视亲情、追求正义的做法,使得他长期失业,生活十分艰难。揭露钱塘江豆腐渣工程的沈柏虎因为举报自己的雇主,曾遭到受理举报的一些部门和单位包括纪委的打击和刁难,身处困境。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人们骂遵纪守法、不同流合污的人呆板、迂腐。在法律不被普遍遵守的社会,维护法律反而成为违背道德的行为,守法者成了宗法伦理上的“违法者”。在这样一种重人情、讲关系的宗法文化基础上进行法治建设、制度改革,往往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一些制度和法律的出台,可能不仅不会保障人们权利的实现,反而可能会加大人们实现正义、公平、权利的代价和难度。例如,人民法院近年来实施的审执分离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加大执行力度,但在重人情、讲关系的大人文背景下,审执分离不仅不会加大执行力度,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多要走一道关系, 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能要和执行人员建立起熟人关系后,才能使判决尽快“兑现”。
(三)和合伦理
和前两种伦理不一样,和合伦理被人们视为传统文化的精华,作为中华文化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一直以来,我们对传统文化较为权威的态度是批判地继承,等级、宗法伦理常被作为批判的对象,而“和为贵”、“天人合一”等和合伦理则是所要继承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对“和”有异乎寻常的热爱,“和为贵”、“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如此等等,都是民间百姓奉为圭臬的人生信条。《中庸》有云:“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吕氏春秋》则日:“天地和合,生之大经也。”历代学问家都将“和”、“合”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湛思想加以继承和发展。
近年来,和合文化被推崇至备,一些学者极力倡举和合文化,钱穆在人生的最后旅途澈悟“天人合一”观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之归宿处,“深信中国文化对世界人类未来求生存之贡献,主要亦即在此。” “和合学”的首倡者人民大学张立文教授认为和合体现着中国文化的首要价值,是中国文化生命的最完善的体现,也是东西文化价值的基本取向,认为和合学是化解人类五大冲突的最佳文化方式选择和最优化的价值导向。著名学者楚庄先生先后在1995年、1996年全国人大小组会上倡议运用和合文化,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国际和平事业。在历代中国学问家笔下,“和合”观念衍生出了许多美妙精湛、博大精深的思想,其中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尤其令许多现代学者折服。但是,这些美妙的构想仅仅伫留在夫子们的文牍中,在知识分子中间继转承流,表现为一种精英文化(人类学家称此为文化传统中的大传统),而没有化约为民间百姓的行为准则。和合观念作为世俗社会的伦理规则,在民间文化(人类学家称此为小传统)中则完全呈现为另外一种状态,与大传统大相径庭。“和为贵”转化成了“忍为尚”,形成了明哲保身,安于现状,对恶势力一味迁就,耻于抗争的消极人格;“天人合一”则发展成“风水堪舆之术……后来发展到建宅要定山向,连家里的床位和办公室的桌子摆法都要讲究,才能家兴业旺……倒是听说过‘子日: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则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顺天下’这样的大传统的人不但如今寥寥可数而且越来越少。”“各种各样的迷信不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消失,倒是随着口袋里的钱越来越兴盛”, 将社会引向只信天命,不信科学、法制的堕落状态,柯云路的成功,胡万林能长期明目张胆地非法行医就是得力于这种已经滑入迷信泥淖的“天人合一”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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