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不同版本的“现行法律判例引文集”(Current Law Case Citators)来查找:
(1)《1947-1976年现行法律判例引文集》(Current Law Case Citator,1947-1976):在该判例引文集中列有一按字顺排列的1947-1976年间报道或者被法官引用过的判例名录,包括那些虽是1947年以前作出、但在该年以后援引过的判例。例如一个叫“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的判例,尽管该判例是1892年作出的,但仍可在本集中找到,因为在1947年以后该判例曾多次在法庭中援引过。
(2) 《现行法律判例引文集》(Current Law Case Citator) :该引文集自1977年起每年出版一期。读者可以从中查到自1977年以来各时期的判例被报道或引用的详细情况。
(3) 《苏格兰现行法律判例引文集》(Scottish Current Law Case Citator);尽管该集前冠有“苏格兰”一词,但其内容除包括苏格兰的判例外,还包括其他英国判例。在该集后单独列有按字顺排列的苏格兰判例目录。
通过查阅上述有关判例的引文集,读者不仅可以查到自己所需判例的出处和有关的评论文章,还可以通过所列出的判例条目了解判例在报道以后被法官引用的情况。在查到某个判例的引文后,读者可能会对引文中的缩写字母和数字感到迷惑不解,然而了解这些字母和数字的含义却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告诉读者这个判例的来龙去脉和整个发展史;如该判例是由哪个法院作出的;刊载在哪个判例法文献中;在哪些刊物上发表过有关的评论文章;哪个法院在审理哪些案件中曾援引过这个判例;下面试举例说明:
Biles v. Caesar──判例名称。Biles和Caesar是诉讼当事人的姓名(民事诉讼一般原告姓名在前);字母 v.系拉丁语Versus的缩写,意思是(诉讼中)...诉...(的案件)。
〔1957〕1 W.L.R.156;101 S.J.108;〔1957〕1 ALL E.R.151;──指刊载这个判例的判例法文献。〔1957〕1 W.L.R.156 指该判例刊载在1957年《判例汇编周报》( Weekly Law Reports,缩写为W.L.R.)的合订本第一卷第156页起;101 S.J.108 指该判例刊载在《初级律师杂志》(Solicitors'' Journal,缩写为S.J.)第101卷第108页起;
〔1957〕1 ALL E. R. 151 —指该判例刊载在《全英判例汇编大全》( All England Law Reports,缩写为ALL E.R.) 1957年合订本第一卷第151页起;
〔101 S.J.141;21 Conv.169〕──指有关该判例的评论文章的参见。在《初级律师杂志》(S.J.)第101卷第141页起和《转让事务律师杂志》( Conveyancer,缩写为Conv.)第21卷第169页起是有关评论文章。
C.A.──指这是一个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缩写为C.A.)的判例。
Digested,57/1943;──指有关该判例的摘要可在《现行法律年鉴》1957年卷第1943条查到。
Followed,59/1834; Applied,68/2181;69/2037;──指该判例曾被法官援引或适用过三次。读者可在《现行法律年鉴》1959年卷第1834条、1968 年卷第 2181条和1969年卷第2037条找到有关的记载。
上面这个判例条目中所使用的 S.J.; Conv; W. L. R. 等缩写字母可以在《现行法律判例引文集》前面的一览表中找到相对应的文献全称;而有关“Applied”、“Followed ”等专门术语的含义可以在《判例摘要》各卷前的“Meaning of terms used in classifying annotating Cases”的标题下查到。如果在引文集中仍未找到所需判例,那么,这个判例则可能是:早期判例或非常新的判例或非英国判例。那么就要通过别的途径去查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