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股东尊重公司独立人格的义务,是指公司的控制股东不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利用公司的形式为己谋私利。尊重公司独立人格的义务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首先,股东与公司做到在资产、财务、人员上与公司“三分开”,以防止出现控制股东与公司人格的混同,即所称的公司法人格形骸化[41]。
这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基本要求。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公司在人格上就不可能有足够的独立性,就必然会被控制股东所操控而危及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42。而这正是猴王股份公司中控制股东将猴王股份公司逼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其次,尊重公司独立人格就意味着在公司的经营中,控制股东应当尊重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能使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公司的整体利益之上。这其中最为关键之点就是要防止控制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获取非法利益。所谓关联交易是指在存在关联关系的双方之间进行的交易[43]。由于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双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现问题易于协调解决,交易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因此对于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提高营运资金效率,使企业生产经营快速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44]。所以,各国公司法并不完全禁止关联交易。但是,控制股东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由于公司的经营董事通常是控制股东的代表,在利益上极易产生忽视公司独立人格而向控制股倾斜的可能。如以不合理的高价将其产品或劣质资产出售或置换给上市公司,换取上市公司的现金或优良资产; 大量拖欠与公司关联交易的款项; 甚至直接抽调公司的资金为己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等等。从而实现抽回出资甚至攫取资金的目的。猴王股份事件中,猴王集团利用关联交易掏空猴王股份就是一例。
3. 控制股东违反尊重公司独立人格义务的补救措施
(1) 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在公司的经营中,当公司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发生混同、控制股东操纵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者存在其他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法律将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这是对控制股东不尊重公司独立人格义务时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在各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实践中,一旦发生公司同其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混淆的现象,法院通常会揭开公司的面纱,而且成功率几乎接近百分之百[45]。尽管中小股东不能利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要求控制股东承担责任[46] 但是,当债权人刺穿公司面纱直接追究控制股东的责任的时候,公司的利益得到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毫无疑问也受到了保护。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公司法中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方式,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一时、一事的否认,而不是永久地剥夺公司的独立人格。所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必须严格其适用条件[47]:第一,必须有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事实,如业务混同、财产混同、人事混同等; 第二,必须存在对公司的利益损害,而且导致公司履债不能; 第三,必须由公司的债权人提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该法理是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一种纠正,是对公司人格制度的一种完善,亦有防止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被滥用之意。
(2) 强化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现实中,控制股东侵害公司独立人格的重要方式是与公司进行大量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如存在着不少不等价交易及虚假交易,损害了少数股东权益甚至出现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不等价的关联交易,蓄意操纵公司业绩,配合非法分子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的证券欺诈行为。既然关联交易不宜禁止,那么,控制这些行为的最好方式就是将它们置于“阳光”之下。因此,赋予中小股东对此类关联交易的知情权,强制控制股东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使中小股东能对其进行监督,有利于将关联交易规范在合法的轨道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48]。我国《
公司法》、《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其应当以公允原则为前提,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应在与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回避的情况下对该关联交易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该关联交易才能进行。同时,关联交易属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事项,对关联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等事项应及时予以披露,否则上市公司将承担信息披露不及时或不真实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