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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制股东的义务

  最后,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承担诚信义务也是公司法中股份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作为信用社会聚集资本的重要工具,股份公司以股份平等作为其基本原则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此原则,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当然应该对公司拥有多数的控制权。但是,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的时候,一股一权的原则受到了威胁。由于大股东对公司享有实际的控制权,控制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效力上和中小股东相比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其享有的权利优势往往大于其实际持有股份的比例。换言之,按照“资本多数决”的议事规则,大股东的意思往往将中小股东的意思吸收了,而且控制股东享有其他股东不能接近的机会。如果再加上潜在的“道德危险”因素,即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可能(事实上,若没有任何约束的话,控制股东肯定会滥用其控制权的) ,那么,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无保障[23]。所以,不能 让中小股东将自己合法利益的保障寄托于控制股东的道德,那样将存在相当的道德风险。也就是说,应明确控制股东承担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才能平衡由于“资本多数决”的弊害而产生的不公平,才能更好的体现股份平等。
  3. 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
  详言之,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在行使股权时,应当以诚信原则为行为准则,不得滥用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来获取自身的私利[24]。公司是全体投资者的公司,在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司的利益。具体来说,这一义务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在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过程中,应当使中小股东的股东权行使在程序上得到保证。实践中许多股东会只是大股东的会议,中小股东根本不参加,更谈不上行使股东权。这一现象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即一部分小股东以投机为目的,关注公司股票的短期回报而非长期利益,当公司出现问题时不是积极行使股东权去解决问题,而是选择出让股票即“用脚投票”方式; 对其而言,参加股东会本来就不是目的。另一方面,现代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使得公司的股东分布在全国各地,许多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的成本甚至远远高于其因此可能获得的收益。对他们来说,即使股东大会的决议牵涉到其切身利益,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也是不经济的。事实上,控制股东为了操纵股东大会,在召开或表决程序上设置障碍,阻碍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因此,为了真正发挥股东大会的功能,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程序上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成为必要。
  其次,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在形式合法的外表下进行实质违法的行为。按照公司法的一般理论,股东大会实行股份多数决的原则,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做出决议。这是股份公司作为资合公司的基本要求,体现了资本的地位和作用[25]。但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同样存在例外[26]。为了真正实现股份平等,防止控制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应当对控制股东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并赋予少数股东一定的额外权利。正如某些学者指出的,“在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关系上,考虑如何保持多数股东的活力,又防止其有意或无意地对少数股东滥用权力”[27]。
  例如,应当防止控制股东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因为控制股东有接触公司内幕信息或机会的便利。股票市场上的交易本质上就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它要求所有的投资者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进行投资,这种机会的公平性是证券交易法所追求的最重要的目标[28]。若控制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取得内部信息,并利用内部信息获得利益或者回避损失,不仅是将损失转嫁给了中小股东,而且还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应当严格禁止。
  4. 对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规制
  (1) 对控制股东表决权的修正
  控制股东违反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的最常见手段是操纵股东大会,使股东大会成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因此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就应当对控制股东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使中小股东的意志能得到体现。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 是常用的一种制度。依此制度,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然后根据候选人得票的数量从多到少产生董事人选[29]。这种方式有助于少数派股东的代表当选为董事,从而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否则,依照简单多数决原则,控制股东或股东集团便可以完全操纵每次的董事会人选。这显然对少数派股东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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