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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二、特区公司立法的特点
  特区公司立法的规定与现行《公司法》的原则是相符的,但仍有自己的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有一定的超前性。首先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具有超前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这一规定系采登记主义,与《公司法》相比更符合国际惯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的设立,均采审批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公司的设立均比较自由,除特殊行业外,一般无需经过批准,而是直接登记设立。《公司法》对有限公司采登记设立主义,但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则采审批主义。这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股东人数和对社会交易安全的影响比有限公司大得多,一旦由于设立不严,发生滥设股份公司、滥发股票的现象,将会危及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及整个社会交易安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我国加人W TO之后,对股份公司的设立也采登记主义。只有自由设立公司才能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
  在公司的种类上,特区公司立法除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还规定了股份合作公司,较现行《公司法》规定的种类要广。股份合作公司虽然本质上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但它规模小,设立所需的注册资本远低于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还可采取折股方式设立(将集体所有财产折成股份组建公司),迎合了特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改组设立公司的需要。这种富有创造性的规定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发展提供了经验,也为集体财产所有者增加了投资经 营的渠道。
  在公司资本方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19条规定:“出资人认缴的出资可依公司章程规定分期交纳。分期缴纳出资的,首期缴纳的出资总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规定系采英美法的授权资本制。大陆法系的公司法有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法定资本制)、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我国《公司法》也采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于设立时全部缴清出资,这样做就有可能导致筹资过程中资金闲置及公司不能及时成立,影响经济的运转。目前西方国家中采取授权资本制(即公司成立时可以分期缴纳出资)的国家越来越多。深圳的这一立法完全符合国际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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