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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一巨型企业组织,企业集团具有法人身份和法人资格,享有作为法人的一切权能。但较之单体企业法人,龟色业集团的法人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方式独具特色。它以一种分散的方式在成员企业间分割行使,而区别于单体企业法人权利和权力以整体的方式集中行使。故企业集团是一种特别法人,称为“集合法人”是比较合乎实际的—集团的法人身份和权能由各成员企业“集合”而来,再由各成员企业分散、分割行使。企业集团“非法人”说是不合实际的。
  三、几点启示
  从上述关于企业集团法律属性的研究,笔者得出如下几点启示。
  (一)正确处理在企业集团生长机制上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从我国目前来看,多数企业集团是行政干预的产物,政府“拉郎配”现象很严重,市场机制在企业集团形成和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远未发挥,因而缺乏市场基础的行政性企业集团其寿命是有限的。实践中这些企业集团不是“带活一片”,而是“拖死一片”—把一个颇有竞争力的好企业也给拖跨了。我们应该以市场为基础,通过市场,通过发挥企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加以适当的行政引导,组建和形成企业集团,这样的企业集团才能形成合力,才能发挥规模效益和整体优势,从而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正确处理集团内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管理上的集中性是企业集团的基本属性,企业集团必须实行统一管理。集团内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必须适度集权和分权,以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控制的分权”被认为是最优的管理教条。松下幸之助认为,集权和分权的相辅相成是经营管理的诀窍。妥善集权与分权的制度条件是在集团内建立“三会四权”的制衡治理结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分别行使投资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监督权和经营权,正确集权和分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保障集团平稳高效运作和发展。
  (三)正确处理金融资本在企业集团成长过程中的作用。金融性是企业集团的基本属性。纵观日韩等国企业集团发展史,金融资本功不可没。我国长 期实行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分业经营,加上金融体制方面的其它弊病,金融资本在企业集团成长过程中的应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企业集团提供及时的金融支持;同时加快发展资本市场,为企业集团直接融资创造条件;支持企业集团设立金融性机构如集团财务公司、集团银行;促进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融合和共同生长,形成银企一体化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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