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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

  第四,跨国性。从企业集团的发展趋势来看,它具有跨国性。成熟的企业集团,作为巨型经济组织,必然是跨国公司。从理论上看,在经济日益国际化的今天,企业集团是一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因而必须跨越国界,从世界大市场的角度,求原料、求技术、求商品的销售和利润。从实践上看,各国比较成熟的企业集团几乎都是跨国公司。
  第五,市场性和政府干预性。从企业集团的生长机制来看,它具有市场性和政府干预性。企业集团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市场机制是企业集团成长的基本机制。在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迫使一些大企业和大银行积累和积聚资本,根据自身需要以投资、收购、持股、控股等方式,建立子公司、孙公司、关联公司,从而形成企业集团。这种市场机制洗淘的企业集团的稳固需要漫长的时间和相当的盲目竞争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为代价。后发达国家如日韩中等,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氛围下,激烈的国际竞争情势已不允许这些国家通过纯市场机制形成企业集团(事实上也不可能)。因而日韩企业集团的形成过程透现出浓厚的政府干预色彩。在投资、贷款、引进外资、出口优惠等方面政府通过减免税收、优惠贷款等财经手段,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集团给予扶植,从而促进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但这种政府干预是以市场机制为前位基础和参谋系,政府并不直接指挥企业和企业集团。
  第六,法人性。从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来看,它具有法人性。这是指企业集团作为总体具有法人资格和法人身份,享有法人权能。详见后文。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企业集团是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所组成、以资本等联接纽带多层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形态。它具有集合性、集中性、金融性、跨国性、市场性和政府干预性、法人性等特征。
  二、企业集团是“集合”法人兼评企业集团“非法人”说
  (一)“非法人”说的矛盾
  企业集团“非法人”说,现似已成为通说。该说认为,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而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法人实体的联合体。集团的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是整个集团的决策中心和总管理机构;成员企业享有部分经营决策权,如生产决策和低层人事安排,而其资本实力扩充和重要项目投资等都受核心企业牵制。[3队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非法人”的矛盾和种种不妥。
  (民法通则)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了法人的精义和构成要件,主要在于三个要素。一为权力及责任要素。即法人独立享有行使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并基于此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不得有任何其他权力主体的干预(但不排除行政宏调);同时一法人也不得干涉其他法人的权力。二为(权力)范围要素,即该权力须以种种具体单个法人为载体,不能超过每个具体单个法人的范围,该权力包括每个法人本身所有之权力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所授之权。三为财产要素,即法人须有独立的法定量的财产,这是其行使权力、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物质基础。这三个要素是我们理解企业集团是否是法人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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