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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

  三、20世纪中国宪法变迁的主要特点及其原因
  20世纪中国宪法变迁显示出明显的民族特色,主要是:
  1、立宪、修宪频率过高。近百年来,中国的宪法宪法修正案起码有25个,平均不足4年就有一部宪法或宪草或宪法修正案通过,这在世界上并不多见。如果去掉外敌入侵和内乱无法立宪的时期,则宪法变迁更为频繁。
  2、有实效的宪法不多。20世纪上半叶,形式上生效的宪法最多3部(临时约法、1923年宪法、1946年宪法),三者加起来也不足5年时间。就实效而言,则除了宣示权力的内容以外,几乎全无,特别是关于约束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容。20世纪下半叶,情况有了某些改观,但是宪法实效仍然是大问题。1954年宪法几乎从通过之日就处于搁置状态,直到被1975年宪法取代,1975年宪法本身违背宪政精神和宪法基本原则,1978年宪法未有大的改观。即从现行宪法来说,其实效也很有限,许多违宪的规范和违宪行为得不到纠正就是证明。
  3、修宪的政治导向过浓。从修宪程序的发动和修宪程序本身来看,政治导向过浓。修宪的主要冲动和力量不是来自社会,不是来自学术界,更不是来自司法界,而是来自政治权威,由政治权威拍板,属权威主导型修宪。且不说上半叶各派政治权威频繁修宪,即使在下半叶,文化大革命的发动者和阶级斗争为纲理论的阐述者催生了1975年宪法,粉碎四人帮的新的领导人制定了78年宪法及其修正案,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权威推动了82年宪法的产生,1992年的南巡讲话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决定力量,而1999年的修正案则是第三代领导人的功劳。这一特点当然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其负面效应也是显然的。择其要者有:(1)宪法成为表达政治权威主观意志的工具,最突出的是1975年宪法,该宪法成为毛泽东语录的汇辑,最高指示汇编。(2)宪法难以规范政治权威。既然宪法成为政治权威的政治宣言,政治权威的偏好得以充分表达,同时政治权威可以将不合己意的宪法随时修改,当然宪法无从拘束政治权威。所以,当有人无视宪法非法剥夺依法选举的国家主席职位乃至自由并一声号令发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宪法的规范效力就不如蜘蛛网。(3)宪法与法律和社会脱节,形成宪法规定归规定,行为归行为两不相干的宪法悬置现象。1954年宪法多条关于保护财产权的规定未变,社会上已由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建成全民所有制经济了。
  4、修宪的程序化程度比较低。且不说上半叶谁有权谁就立宪、修宪,即使在下半叶和平时期,修宪的程序也不甚明确。前四部宪法(含共同纲领)本身均无修改程序的规定,到82年宪法才以一条(64条)规定了简略的程序,只有修宪提案和通过的人数比例的规定。加上长期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程序法,现行两部法律又过于简略,修宪的程序显得很简单。缺乏关于宪法起草组织的规定以及通过程序的规定,尤其缺乏宪法辩论的规定,使修宪的关键性、决定性步骤都在幕后进行。最严重的是75年宪法的通过。通过该宪法的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完全在秘密状态中召开,只是在会议闭幕以后才向外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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