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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

  二、从斗争型宪法到建设型宪法——新中国的宪法变迁
  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新中国开始自己的立宪工作。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搞了一些地方性的宪法。但事实上这些文件无法实现。例如: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新中国的立宪实际上从1949年2月已开始。1949年1月14日毛泽东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已将“废除伪法统”作为8项和平条件之一。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为新中国立宪扫清道路。新中国的立宪是在彻底斩断传统的基础上起步的,其主要宪法文件如下: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该会议于9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9月29日通过该共同纲领和《关于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规定》。该共同纲领实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临时)。上述法律与共同纲领共同构成新中国立国的宪法基础。
  2、1954年宪法。新中国成立后,各地陆续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并制定有关组织法、选举法,最终于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通称“五四宪法”。该宪法是一部较好的宪法,她吸收了苏联1936年宪法的精华,同时也汲取了中国立宪史上较好的东西,以及某些世界宪法惯例。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权利的规定也较全面。
  但是这部宪法事实上几乎没有发挥作用。其时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以后的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等一系列社会变革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财产权)虚设,1957年反右运动、1959年反右倾运动、1964年四清运动等政治运动又使特殊群体的权利特别是知识分子的权利受到粗暴侵犯,更不用说1966年开始的文革了。1957年反右中宪法原则被批为资产阶级口号,以后,这部宪法事实上失去“合法性”,逐渐被淡忘。
  3、1975年宪法。1966年爆发了践踏一切法律的文化大革命,到70年代,文革的灾难日重,社会上反文革的思潮日渐壮大。为使文革形成的状态固定化,197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是一部无视宪法基本原则的宪法,是对54年宪法的反动。该宪法是阶级斗争为纲思维的产物,贯彻了权力至上、个人迷信、权力集中、颂扬暴力等封建主义精神与体制,人民权利受到漠视,几乎成了颂歌与语录的汇辑,篇幅也从54年宪法的106条降至30条
  4、1978年宪法。1976年,文革终于在全国人民的诅咒声中结束,四人帮被囚禁。经过两年的“两个凡是”统治以后,1978年5月开始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人们普遍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以及75年宪法的荒唐,于是当年匆忙通过了第三部宪法,目的在于宣示文革结束。1978年宪法较它的前身虽有进步,但是步伐不大,它仍然保留了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等制度,阶级斗争为纲的精神仍然贯彻其中。因此,这部宪法一出台便与改革开放的时代不合拍,随即对它作了两次修改。(1)1979年7月1日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共8条,除对个别文字作出修改以迎合时代要求以外,实质性内容有四项: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政府;取消地方政权的议行合一制度,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实行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选制;扩大人大权力,主要是赋予人大质询权和罢免权。(2)1980年宪法修正案,共1条,内容是去掉78年宪法45条关于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即所谓“四大自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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