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训政时期要不要约法?有些人认为不要,只要遵照“总理遗训”就行了。但毕竟时代不同了,
宪法观念在知识界已成共识。最终于1931年6月1日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个约法是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起草人员并通过后提交国民会议讨论的。这是执政党垄断
宪法变迁大权的开始。这个约法开创了中国
宪法史上的“党治
宪法”先例。党治
宪法的倾向实际上开始于1925年广州革命政府组织法。该组织法实际上使“政府由党产生,随时受党的指导与监督”,即使在形式上“党的决议和命令,亦常常上诸国民政府的公文法令”[2]。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更进一步将约法解释权授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11、1936年《五五宪草》。1927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训政以六年为期,1935年行宪。1931年“九•一八”事变,民族危机加深,沈钧儒等人通电全国,要求立宪。在全国人民的压力下,1932年国民党四中全会决定于1935年召开国会,还政于民。1933年1月成立以孙科为首的
宪法起草委员会。初稿的主稿人之一吴经熊于1933年6月公布初稿,立法院令各级政府、学校、研究机构讨论。1934年立法院正式公布初稿,立法院成立“
宪法草案初稿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制成“初稿审查修正案”。立法院通过后将草案呈国民政府转送国民党中央执委政治会议,政治会议决定送常务会。常务会于1934年10月提出五项原则,其根本精神是
宪法应粗、柔,害怕
宪法之约束,而后国民党内再对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内容再回到立法院,立法院再通过,后依国民党五届一次会议决议于1936年5月5日公布,是为《五五宪草》。程序可谓繁复,实际决定权在国民党内。1937年5月18日又对宪草作出修改。
12、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五五宪草》通过后不久爆发全面抗战,立宪之举自然中断。在八年抗战中,国民党一党独裁制度得到强化。1945年抗战结束,不久又爆发国共两党内战。1946年1月10日召开旧政协,旧政协决议成立多党联合政府和
关于宪法原则的决议,但不久被国民党撕毁。11月,国民党召开没有共产党及民主党派参加的国民大会。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该
宪法于1947年元旦公布,同年12月25日生效。此时内战已达高峰,行宪只是反对共产党的招牌,
宪法实际上并无约束力。这种表面效力也只维持了不到半年。
13、《动员战乱时期临时条款》。1948年4月18日,国民大会通过该条款。该条款实际上中止了
宪法的效力,公开实行独裁统治。
结论:上述简单的勾勒告诉我们,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
宪法变迁史简直不堪回首。它以“君权宣言”开始,以破坏宪政的“临时条款”结束,历时41年(1908-1949)。其间
宪法性文件变动频繁。经立法机关(含
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的各类
宪法、临时
宪法(约法)、
宪法草案共15件,尚不包括同样变动频繁的组织法、选举法,其中胎死腹中的宪草5部(不包括合法性成问题的1930年“太原中华民国约法草案”),真真假假的
宪法(包括破坏
宪法的“临时条款”)共10部,平均约4年出台一部
宪法,不到3年1部
宪法和
宪法草案。如果去掉8年抗战非常时期,则立宪修宪的频率更高。即使不与美国200多年就一部
宪法相比,
宪法变动之多恐怕在世界上也数一数二。但是这些文件中,除破坏
宪法的“临时条款”以及政府组织的条款、国民党党治的条款得到实行外,凡涉及真正现代宪政原则的几乎未见兑现。仅就形式而言,真正生效的
宪法只有1923年曹锟
宪法和1946年
宪法,两者加起来不到两年,且两者生效时国家并不统一。所以,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
宪法(哪怕是形式上)一天也没有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