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之解释——对《保险法》第30条的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

  二、保险合同疑义解释规则之适用位阶
  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具体解释规则很多,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判例中,“能够发现的解释规则大约达13个。”[13] 当保险条款文义有疑义时,解释上应否优先适用疑义解释规则,颇多争议。归纳起来,有下列三种学说:[14]
  1.“肯定说”,又称“主观说”。该说认为由于保险条款都由保险人拟定,所以在享有选择符合其目的的措辞之权利同时,也负有将之清晰地表达出来以让对方了解的义务。如果有疑义,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以符合“如果有疑义,反对拟文人”的原则。支撑肯定说的理论基础为前述附和合同理论。附和合同与那些通过双方当事人相互磋商和妥协而形成合同条款的合同是不一样的,“在大多数场合,当事人意思优先这一主要原则,建立在不正确的前提下,即保险合同是同等力量的当事人间讨价还价的结果,那些当事人讨价还价,把他们的协议归纳成书面的。”[15] 因此,当保险人选定保单上的语言。书写保单,并将其卖给投保人后,如果该保单中含有不明确或模棱两可的条款,法院应当优先适用疑义解释规则,对此条款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2.“否定说”,又称“客观说”。该说反对主观说的见解,认为主观说将疑义解释规则视为“优先原则”犯了方法论上的错误,因为它出自于个别保险合同的主观解释原则,而忽略了一般格式保险合同条款适用于危险共同团体内各成员的客观性。因此,该说主张法院在解释保险合同的疑义条款时,应当立于完全超然的地位,没有作不利于哪一方当事人解释的必要。支撑否定说的理论基础有二:其一为“团体契约说”。该理论认为,保险为一种分散危险的工具。危险的分散需要有一个遭受同类危险威胁的共同团体来承担,故任何一种保险均需以一危险共同体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此团体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之人(被保险人)所组成,而保险人仅是负责集中危险及管理危险而赚取营业利润的组织。因此,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将有损危险共同体之根基。[16]其二为“政府干预说”。该理论认为,一般定式合同保险条款并不是全部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保险条款在应用前须先经保险监督机关的审查。由于不可能期待保险人具有将条款内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事先考虑清楚而表达出来的能力,所以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有违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原则。因此,“客观说”视已经保险监督机关审查通过的保险条款具有和法律相同的效力,其解释方法应依一般法条解释原则,无所谓作不利于保险人解释的必要。
  3.“折中说”。折中说首先反对客观说的见解,其理由为:事实上无任何格式保险合伺条款的制定,由被保险人以同样的地位和保险人共同完成。即使其条款的应用需经保险监督机关的审查,但也只以保险人所提的稿案为案臼而已,并且审查机关为行政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不得将审查核准后的条款视为法律规定。这就要求保险人在拟稿措辞的时候基于其丰富的经验,应考虑各种可能产生的状况并付诸于文字,以明确的方式使对方了解其义。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并未违反平等对待原则,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并不是只对一两个被保险人,而是对所有的被保险人都可适用。另一方面,对于不明确条款的解释,也不得纯就被保险人个人的利益而即刻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首先应顾及保险危险共同团体的概念及保险的真谛,参前该合同的目的,依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释;如果仍无法确定该有疑义条款的意义时,则可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笔者认为,作为保险合同解释的一项特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只有在适用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未能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情况下方能得以适用。如同英国保险法学者Clark所指出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可供依靠的第二位的解释原则,该原则在其他解释原则无法确定保险合同含义的情况下方可采用”。[17]之所以要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首先适用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解释原则,原因在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仅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歧义条款提供了一种手段或者途径,它本身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更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而且,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不具有绝对性,不能排除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或者方法的适用,对保险合同任意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所具有的“辅助性原则”的特征,决定了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正确适用位次为:首先得以适用的应为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从保险单本身及任何附件(例如投保单等)中发现的当事人的意图应居于统治地位。在探究当事人的意图时,可以采用隶属于该一般原则的一些辅助规则,如文意解释规则、上下文解释规则以及补充解释规则等。只有在运用意图解释原则以及该原则的相关辅助规则仍不能正确解释保单条款的情况下,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方为可能。[1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