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征
保物权的法定性指担保物权对提供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在债权受偿前,债权人可以担保物权对抗物的所有人和其他第三人。
保物的附随性指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设定或发生的物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担保物权以债权为前提。
3、功用
担保物权因其区别于债权的优越性,具有确保债务的履行和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作用。确保债务的履行,因债务人的责任是财产责任,所以不能以人身权替代,又因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只能请求让度物权。再更广的范围下物的担保防止了个案债的不能积极实现而产生的社会问题。在当今社会可树立市场的诚信,促进经济繁荣。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设多权时的优先权
在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多个同类物上担保或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留置权优于抵押权。例外还要对各权利形成的时间及是动产权利还是不动产权利结合民法诸多理论和制度加以综合考虑。
先说 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共存的情况。
当“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该规定中没有区分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设定的时间顺序对各权利的影响。由于《
担保法》本身并未规定这两种权利之间谁更具优先性。
先设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后设定动产质权的情况。由于该抵押权在先且也登记在先,此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的动产质权较合理。因为该抵押权已经登记,它具有一定的公示性,所以质权人在同意以此动产质权担保时可以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已经被抵押,质权人在同意该动产质权担保时应当预见到优先受偿的难度。而且即使同是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此时将该动产质权与抵押权放在并列的地位作比较,也可得出该抵押权优于该动产质权的结论。
当说先设定动产质权后设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的情况应如何应用。首先,动产质权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均具有优先受偿性,《
担保法》本身并未规定谁更优先,该动产质权在该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设立前已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后设定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产生的对抗力只能向后发生,否则出质人与其他债权人将动产质物恶意进行抵押登记,将如何应付?其次,上个重要理由是经过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性。但我国现行的登记制度并不完备,该公示性是应当打折的。而动产质权的形成也必须以付质物为生效的条件,交付同样也具有公示性,现在从一定意义上讲交付的公示性并不比登记的公示性弱。再次,因为质权的生效以实际交付为前提,质权人在占有质物的过程中还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所以质权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并且质物实际交付后还可有效防止出质人恶意转让或者损坏质物。当 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共存的情况又应如何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