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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社会的法律改革

  如果说英国人只想夺走印度现有的财富而不想遭到太大的反抗的话,那么,这种出世哲学和一盘散沙的社会状况正合他们的胃口。事实上,英国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利用了这种社会状况来征服印度,扩大地盘,建立起殖民统治的;而且在他们统治发生危机的时候也常利用这一点来挽救自己的命运。但是,英国人渴望的显然不止这些。他们希望印度更多地引进英国的物质文明、生活方式和各种管理方式,彻底改造印度社会。而改造社会的根本途径就是法律改革。
  (五)宗教社会改革家的活动促进了法律改革
  改造印度社会绝不仅仅是英国人的愿望,也是印度一大批受过开明教育、具有社会责任的宗教社会改革家的愿望。
  19世纪初,印度的资本主义逐步发展起来。但是,传统宗教及其法律束缚着人们的行动与思维,与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国内统一市场的要求相矛盾。一批受过开明教育的知识分子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猛烈抨击传统宗教及其法律的腐朽性,倡导宗教社会改革。被誉为“印度近代之父”的启蒙思想家、宗教社会改革家拉姆莫罕•罗易(1774-1833年)便是其中最有号召力的一位。罗易认为,印度教种姓隔绝,宗派林立,阻碍着印度教徒的政治觉醒和印度民族国家的形成;印度教法的清规戒律和繁文缛节束缚着人们的个性,与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不符。因此,罗易提倡以一神教代替多神教,以便消除教派纷争和种姓隔阂;按理性原则来解释和取舍经典,把西方自由、平等、博爱观念和印度教经典结合起来;以内心崇敬取代繁文缛节,取消婆罗门的特权地位;反对消极遁世,提倡积极的现实生活。罗易还创建了宗教改革及社会政治组织“梵社”,在宗教改革的同时,进行社会改革。萨蒂制、多妻制、童婚制、种姓歧视等传统法律制度和社会现象均受到罗易及其追随者的猛烈抨击,并通过殖民当局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陈规陋习。罗易等人还积极创办报刊和民族学校,开展启蒙教育,提倡近代科学文化。
  在印度教改革运动的推动下,伊斯兰教和锡克教也创建了自己的宗教改革组织和教育机印度社会的法律改革构,广泛推行宗教改革和近代教育。宗教社会改革运动唤醒了印度人的民族意识,促进了大批以推行近代科学文化、争取政治经济改良为宗旨的民族主义社团的诞生,如土地所有者协会、英属孟加拉协会(两者后来合并为英属印度协会)、印度协会等。他们运用报刊、出版物等媒介宣传民族主义思想,制造改革舆论,组织群众集会、请愿,要求参与国家管理,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民主的立法、行政、司法体制。这些活动和主张为近现代印度的法律改革奠定了雄厚的社会基础。
  二、印度社会法律改革的进程
  印度社会的法律改革分为近代和现代两个阶段。一般说来,近代印度的法律改革较为艰巨,步伐较大,反复也多;而现代印度的法律改革则较为缓和,起伏不大。
  (一)近代印度的法律改革
  英国人统治印度之初,并无彻底改革印度法律的打算,所以才会宣布允许印度教徒适用印度教法、穆斯林适用伊斯兰法,以便取悦印度被征服者。但是,随着殖民统治的加深,英国人逐渐意识到法律改革的必要性,便开始有步骤地对印度法律进行改革。
  1.曲解属人法 正如上文提到的,由于允许印度教法和伊斯兰法的适用,求助于婆罗门博学者和伊斯兰教法解释官就成为英国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途径。然而,无论印度教法还是伊斯兰法都是宗派林立,渊源众多,各派学者皆有不同标准和主张。尤其是印度教法,其渊源都已十分古老而庞杂,缺乏较为统一的汇编,学者们自然很难有一致的意见。权衡和取舍学者们的意见就成了英国法官的主要任务。多数英国法官并不懂梵文或阿拉伯文,更不理解用这些文字书写的法律,于是,他们所熟悉的英国法律原则就成了他们取舍印度学者意见的唯一标准。
  随着越来越多的印度古代法典被译成英文,以及众多印度法律教科书和法律评论集的出版,求助于婆罗门博学者和伊斯兰教法解释官的作法就显得多余了。英国法官自以为掌握了印度法律的真谛,在19世纪60年代以后,逐渐解除了所有婆罗门博学者和伊斯兰教法解释官的职务,完全以自己对印度法律的理解来审理案件。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印度教法和伊斯兰法有了较为统一的标准,但却从根本上曲解了印度法律,使其失去了原有的面貌。拿印度教法来说,被翻译成英文的古老法典只有总数的1/3到1/2,“法官对这种必须通晓其全部渊源才能真正掌握的体系还不完全认识。于是,从未得到公认的或已被废止的一大批规定被批准认可。”[8]即便是这些数量有限的被译成英文的法典也不见得能够保持印度教法的原貌,因为英文术语很难表达古老梵文的精确含义,加上大批英国法学家参与了翻译印度教法典及出版印度法律教科书和评论集的工作,他们难免以英国法律原则来附会印度法律的精神。
  当然,这种曲解对印度的法律改革而言并不是一定是灾难,事实上,这乃是今后法律改革的基础。一些令英国法官十分反感的落伍规定早在他们进行取舍时就已被抛弃。英国法官和法学家对印度法的种种附会则无疑给人一种印象:印度法与英国法并非天敌,它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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