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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关联企业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研究

  就关联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关系而言,国内有学者认为,其唯一的区别在于跨国公司已越出一国之境,跨国公司是一典型的关联企业的表现形态。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这一观点有失偏颇。关联企业是群体概念,而跨国公司在法律上可能是个体概念。严格地讲,跨国母子公司才是关联企业的典型表现形态,跨国关联企业在一定意义上是跨国母子公司的同义语。
  3、 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关于关联企业的认定,经合组织(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作了原则性规定。凡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者,即构成关联企业关系:(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此基础上,各国所采用的具体标准有两条。
  ①股权测定法。这是以企业间相互控股的比例来判定关联企业,如瑞士、新西兰规定控股达到50%,这两家企业便为关联企业。日本规定,一个企业50%以上的股权被另一个企业3个以下的股东个人所拥有,或者有两家公司被同一个公司控制50%以上的股权,这两家公司也间接地被认定为关联企业。挪威则规定控股达30%,德国、西班牙、美国、奥地利等国规定控股达到25%,便认定为关联企业。
  ②实际控制管理判定法。实质重于形式是各国制定反避税规则的重要原则,因此更多的国家从企业之间相互控制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如日本对于企业之间控股虽然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只要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者,便同样被认定为关联企业: a.公司一半以上的职员是由另一公司委派的;b.公司的执行董事,现在或曾经是另一公司的雇员或职员;c.占相当比重的公司经营交易是与其下属公司之间进行的;d.公司的贷款相当大的部分是从其下属公司借入或担保的。类似的规定在英国、美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等国也同样被采用。
  我国对于关联企业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5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关联企业: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②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③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二) 跨国避税的界定
  1、 概念与特征
  跨国避税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解释认为,跨国“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 关于跨国避税,国内学者定义较多。有的认为,跨国避税是指纳税人跨越国境(或税境),利用有关国家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某些漏洞或允许的办法,作出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计划,以达到减轻其总体税负的不违法行为。 还有的认为,跨国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建立常设机构、改变下属公司性质和转移定价等各种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 在此,不再一一详举。笔者认为,所谓跨国避税是跨国纳税人采取合法手段,利用相关国家税法或国家税收协定中的疏漏,通过人和资财的跨国移动,达到规避和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跨国避税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行为具备人为因素,缺乏合理或有说服力的商业经营目的;②避税的形式通常利用相关国家法律的差异和税收协定的不严密,具有很强的隐蔽性;③行为跨越一国或数国的国境或税境;④在当事国来看,行为具有不违法性。
  2、 跨国逃税与跨国避税
  跨国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违反相关国家的税法,或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采取欺诈或其它隐蔽的非法手段,以谋求逃避有关税法或者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从定义分析,不难看出跨国逃税与跨国避税在法律性质和手段上的不同,当然,国际上对二者法律处理方法也迥异。对于跨国避税,一般需要有关国家对国内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以期杜绝漏洞。而在没作出补充规定前,是无法予以处理的,亦不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对于跨国逃税,则可由有关国家根据其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或所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视逃税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这意味着逃税行为一经查实,有关当事人必须为此付出法律代价。在区分跨国逃税与跨国避税这两个概念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二者相互交错,不象一国之内的逃税与避税那样易于区分,在一国国内,合法与非法界限分明,但在国际上对何者为合法、何者为非法尚无公认的划分标准,而各国立法不一,同一行为,在一国合法,在另一国则属非法。 因此,在国际税法实践中,就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行为进行合法与非法的划分颇为困难。
  3、 跨国避税的成因
  跨国避税的产生有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主观上跨国纳税人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其从事国际投资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在所得一定的情况下,纳税越少,获利越多,所以跨国纳税人企图通过减轻纳税义务来尽可能地增加税后利润,已成为实现其经营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跨国逃税所冒风险和付出的代价太大,跨国纳税人出于安全和取得尽可能多的税后利润的考虑,必然会选择最有效且风险不大的跨国避税方式,即通过各种策划严密的手段,利用法律的不足之处,进行公开的合法避税,这是跨国避税的内在动因。客观上,由于跨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具有国际性,故不同国家税法间的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跨国避税活动提供了相应的外部条件。较常见的差异是:①各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不同。有的国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还有的兼采二者。由于各国税法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对所得范围及其来源的判断标准和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等的不同,极易为跨国纳税人利用进行避税。②各国税收负担的差异。明显表现为课税程度和方式在各国国内的不同;各国税法关于税率和税基规定的差异;各国税收优惠措施不一致而导致事实上减免和优惠的差别。③税法有效实施上的差别。各国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不同,使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产生差异。如有的国家因税务当局的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原因,导致税负名高实低。④使用反避税方法上的差别。各国针对跨国避税不同的反避税方法也是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⑤避免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异。为避免双重征税,有的国家采用抵免法,有的国家采用免税法,有的国家采用分国抵免限额或综合抵免限额,还有的国家在税收协定中规定了税收饶让。总之,所有这些差异的存在,都是跨国避税的诱因,使得跨国纳税人有机可乘。除了以上税收本身存在刺激跨国避税产生的因素外,还有一些非税因素也能刺激跨国避税的产生。例如:通货膨胀因素、技术进步因素、外汇管制与住所的影响,对纳税人携带资金出境的规定的影响,关境与国境的差异等等。
  (三)关联企业跨国避税的主要方式
  1、公司居所的避免
  公司居所的避免又称为法人居民的流动,即通过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对关联企业而言,无论是控制企业还是从属企业,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利用公司居所的避免这一手段来回避高税负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但是,跨国纳税人要真正把住所从高税国迁往国际避税地,它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将是很大的,如支付各种拆迁费,很有可能还要就自己的资本利得向高税国缴纳一大笔资本利得税。除非这个跨国法人有很大的亏损以至超过资本利得,或者刚好抵销资本利得。否则,这种代价将会阻止高税国跨国法人的迁移。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跨国纳税人一般是针对各国对法人居民判定标准各异,通过虚假迁出高税负国家达到公司居所的避免。目前,国际上对法人居民的判定主要有注册登记所在地和实际管理控制机构地两种标准。在以登记注册地为法人居民身份判断标准的高税负国家,法人只需要变更注册登记,选择在低税或免税的避税地注册登记,就能逃避高税负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在以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为法人居民身份判断标准的国家,由于各国对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的判断标准不一,有的是总机构标准,有的是管理中心标准,还有的是主要经济活动发生地标准,法人可以通过变更董事会开会的地点,转移重要决策人员居住地址或改变决策中心所在地等办法,将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转移到低税国,从而避免成为高税负国家税法上的居民。此外,关联企业中的支配企业还可利用控制关系,改变在高税负国家里从属企业的性质(如将子公司改为分公司),进而改变了所得的性质,实现了在高税负国家从属企业公司居所的避免,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总之,公司居所的避免对跨国法人而言,其重要核心就是消除使其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主要控制和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象征,即实现公司居所的“虚无化”。以英国为例,公司一般采取如下办法避免成为英国的法人居民:①英国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力分离,只保留他们的财权;②选用非英国居民当常务董事;③不在英国召集管理或股东会议,且在英国之外提出各种会议报告;④不在英国下达公司活动指令;⑤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在英国建立一个临时的服务公司,应付交易活动;⑥准备好“国外”会议记录,其中要包括在国外做出的重大营业决策的详细资料。
  2、转移定价
  (1)定义。所谓转移定价,又称为内部价格,在国际税法领域中通常指有联属关系的企业之间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利益,对销售货物、贷款利率以及提供劳务、租赁有形财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内部交易所制订的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成本费用的分摊所进行的不合理安排。简言之,转移定价就是在跨国关联企业的所有权和隶属关系内部交易中使用的价格。
  转移定价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跨国联属企业可以在很大的范围内给内部的交易定价,因而是关联企业跨国避税的主要手段之一。例如,1973年,英国垄断事务委员会就瑞士某跨国公司通过在英国所设子公司出售两种药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这两种药物如从意大利的独立来源进货,每公斤不过9英镑和20英镑,而瑞士母公司向英国子公司的收费却高达370英镑和922英镑。 可以说在各种类型的内部交易中,运用转移定价是一种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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