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由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我们这里把探究的笔触集中于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其实,对于当事人双方彼此之间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非一个全新的观点。在中外的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对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认识早就存在所谓的一面关系说、两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一面关系说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界定为单纯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否定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两面关系说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界定为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三面关系说则是将一面关系说和两面关系说相加,从而既肯定了法院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又肯定了原、被告彼此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不过,三面关系说未触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是否存在诉讼法律关系的问题。笔者赞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彼此之间也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观点。主要考量认为,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础性依据。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而向对方发起进攻,另一方由此而被置于被诉防御地位。他们与案件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其彼此成为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利益相互对立的诉讼主体。为了保障其攻防力量的平衡,法律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而辩论原则的主要含义有二:其一,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阐述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主张和根据,并反驳对方提出的有利于对方的事实、主张和根据;其二,法院对案件的裁判受双方当事人辩论的约束,以当事人双方辩论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既各以对方为攻击目标,又同时要对对方的攻击予以防御。这种进攻与防御的不断交合,恰是当事人双方之间诉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要求与反映。另外,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往往对对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影响。例如,原告起诉权的依法行使,实际上为对方当事人设定了依法应诉的义务。虽然原告的起诉状及副本须提交给法院,再由法院送达被告,反映出了法院与原被告之间所建立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但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相对应地导致另一方一定诉讼义务的存在,对对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诉讼影响,反映出当事人彼此之间也同样存在相应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使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在相对宽松的氛围下把握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而且民事诉讼本身也将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的和解作为当事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规定,使得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基于双方合意而实施诉讼行为和行使诉讼权利乃至终结诉讼的机率和可能大大提高,也使得当事人之间基于民事诉讼法而达成的合意更具有约束双方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的效能。就当事人与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而言,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也在情理之中。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法院承担着全面地、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这使得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主要是面对法院。而在当今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证明责任的承担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诉讼实务中都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往往都会雇请己方的证人、鉴定人出庭提供有利于己方的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而对方当事人经过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也应经对方辩认,互相质证。(注: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24条。)这使得他们彼此之间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与存在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需的。承认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既不会导致我们将其与当事人之间原本就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相混淆,也不会由此而降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和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相反,这可使我们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认识更加全面和准确,也更容易梳理和调整所有诉讼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进而更易规范他们的诉讼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界定为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彼此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