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3条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保护
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保护,依权利人的选择适用财产所在地法或法院地国法。
2.不动产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保护,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法律。涉及已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的财产,则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5 合同债务
第1124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1.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事后协议选择适用于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但该法律选择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2.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可直接从总体上根据重要的合同条款的或具体情况推定这种选择。
3.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协议的法律选择,具有追溯至合同订立时的效力,但不得损害第三者权利。
4.合同当事人既可就整个合同也可对部分合同进行法律选择。
第1125条 无法律选择时合同的准据法
1.无法律选择时,合同适用下列当事人活动中心地所在国的法律:
1) 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2)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方;
3) 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
4) 无偿借用合同中的出借方;
5) 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承揽方;
6) 运输合同中的运输方;
7) 货运合同中的货运公司;
8) 信贷合同中的放款人;
9) 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方;
10)商务代理合同中的代理商;
11)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
12)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
13)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
14)抵押合同中的抵押债务人;
15)关于使用排他性权利的许可证合同中的许可证授予方。
若上述十五类当事人的活动中心地不能确定,则适用其成立地或固定住所地
国法。
2.不动产合同以及财产信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适用该财产所在地国法,若涉及已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的财产,则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3.既无法律选择,又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
1) 有关企业合作的合同、建筑合同及有关基建工作的其他合同,适用从事
该活动地国或合同规定的结果完成地国法。
2) 在拍卖、招标或证券交易期间签订的合同,适用拍卖或招标发生地或交
易所所在地国法。
4.本条第1至第3款未列举的合同,若无法律选择,适用提供特征性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活动中心地国法。若提供特征性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活动中心地不能确定,则适用合同当事人成立地或其固定住所地国法。若合同的特征性履行不能确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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