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有国家参与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但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2 人身非物质权利的准据法
第1115条 对人身非物质权利的保护
人身非物质权利,适用诉讼请求据以产生的行为发生地或诉讼请求据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国法。
§3 法律行为、授权、时效
第1116条 法律行为的形式
1.法律行为的形式,依行为实施地法律。在外国实施的法律行为,只要它满足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则不得因其形式缺陷而被宣布无效。
2.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或公民的涉外经济行为,不论其实施地规定如何,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3.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的形式,依该财产所在地国的法律,若该不动产已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注册,则依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第1117条 授权
授权的形式及有效期,依授权地国法。若授权满足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形式要求,则该授权不得因其形式缺陷而被宣布无效。
第1118条 时效
1.时效依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2.不受时效限制的诉讼请求,只要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或法人,则依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
§4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第1119条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准据法的一般规定
1.不动产与动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依财产所在地国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财产归属为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其他对财产的法律识别,依该财产所在地国法。
第1120条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产生与消灭
1.作为某法律行为标的的财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产生与消灭,依该法律行为完成地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财产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产生与消灭,依财产权产生或消灭时具有决定作用的行为或结果发生时财产所在地国法律,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占有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产生,依时效届满前该财产所在地国的法律。
第1121条 交通工具及其他需经国家注册的财产
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交通工具及其他需经国家注册机关注册的财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依该交通工具所在地国法或该财产注册地国法确定。
第1122条 发送途中动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因某种法律行为而处于发送途中的动产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在发送期间依该财产始发地国法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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