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禁治产及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依法院地国法。
第1105条 自然人的失踪与死亡宣告
自然人的失踪与死亡宣告,依法院地国法。
第1106条 自然人的姓名
自然人对自己姓名及其使用与保护的权利,依其属人法确定,本法典第18条第2款第2项与第4款 、第1115条以及第1132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07条 境外白俄罗斯公民的家庭状况登记
侨居国外的白俄罗斯公民,在白俄罗斯的领事机构进行家庭状况登记。此时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和其他法规。
第1108条 对外国机关填发的户籍证明的承认
由外国主管机关填发的、用以证实在白俄罗斯境外已依照这些国家有关白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法律进行户籍登记注册的证书,若能出具公证证明,则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承认有效,但白俄罗斯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法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09条 监护和托管
1.关于未成年人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性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与托管的指令与解除,依被监护人属人法中有关指令或解除监护及托管的规定。
2.监护人(托管人)接受监护(托管)的义务,依被指令为监护人(托管人)的属人法。3.监护人(托管人)与被监护人(被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指定监护人(托管人)机关所在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被托管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有住所,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被监护人更为有利,则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4.对居住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指定的监护(托管),只要主管领事机关不对监护的指定及其承认提出任何合法异议,得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有效。
第1110条 外国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
依照某外国法为非法人的该外国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依该组织成立国法。
第1111条 法人法
法人成立国法律,为该法人的属人法。
第1112条 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
1.外国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人成立国法。
2.外国法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其机构或代表的代理权所援引的限制,不得违反该外国法人机构或代表实施法律行为地国的法律规定。
第1113条 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法人活动的国家管制
外国法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企业性或其他受民事法规调整的活动,须遵守有关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从事此类活动的规定,但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外国法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14条 国家参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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