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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1.法院适用外国法,并不取决于该外国在类似的法律关系中是否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中的互惠原则适用外国法的情况。
  2.若外国法的适用取决于相互关系,则须推断此种关系是否存在,直至有其他证明。
  第1099条 公共秩序
  若某外国法的适用,违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制(公共秩序)的基本原则以及属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其它情况,则该法不得适用。在此情况下,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第1100条 强制规范的适用
  1.本部分规定,不影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中独立于准据法而直接调整法律关系的强制规范的效力。
  2.依本部分规定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以外国家的法律时,法院可适用该国强制性的、与决定性法律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规范 ,只要依照该国法律此类规范独立于准据法而必须调整该法律关系。此时法院必须顾及此类规范的目的、特征及其适用后果。
  第1101条 多法制国家法律的适用
  适用具有多个法域或其他法制的某国法律时,应适用的法制,依该国法确定。
  第1102条 报复
  若某国对白俄罗斯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施加特别限制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可对该国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实施对等限制。
  第75章 冲突规范
  §1 人
  第1103条 自然人的属人法
  1.自然人有其国籍(该自然人是其臣民)的国家的法律,为该自然人的属人法。若某自然人具有两个或多个国籍,则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国籍法
  2.对于无国籍人,其固定住所地国法为其属人法。
  3.对于避难者,给其提供避难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为其属人法。
  第1104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确定。
  2.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享有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宪法、法律、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法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若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完成的法律行为及因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引起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有关,依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确定。
  4.实施企业性行为、欲成为独资企业主并取得相关权利、义务的自然人的能力,依该自然人注册为独资企业主国家的法律确定。若无注册国,则适用该独资企业主实施企业行为的主要地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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