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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缺陷与完善

  3、论述适用法律的理由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如何适用法律也是判决说理的内容之一,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往往有一定的前提,案件适用或不适用某一具体的法律法规往往也有其理由,如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而作为被告的承运人却依据该章的规定要求享受航行过失免责,此时即应根据《海商法》第二条的规定,对《海商法》不适用本案作一说理;另法律条款的用语往往较为原则、抽象和具有专业性,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发生偏差,或为胜诉只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此时也有必要对法律条款的准确理解作一诠释,如“《海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表明,船舶抵押权登记并非设定船舶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船舶抵押权的登记仅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法律条款的诠释能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充分发挥判决书法制宣传的社会功能。
  4、国际私法问题的论理。在涉外案件的判决论理中,国际私法问题易引起忽视,有时案件往往想当然地适用中国法,即使涉外案件应适用中国法,也应讲清适用中国法的理由;在案件适用外国法时,同样也应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论述。在论述涉外案件的国际私法问题时,应先对当事人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识别,寻找连结点,然后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决定案件实体法的适用。在说理过程中,应注重《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
  5、克服判决适用法律“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和改变适用法律排列混乱的现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即判决依据是判决理由的部分,加强判决结果的论理也应完善判决的法律适用。样式就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引用时应当准确、全面、具体,而未作进一步的要求,实践中,程序法的适用往往未能得到重视,且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在排列上较为混乱。一审民事判决所适用的程序法主要有合并审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时所应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追加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所应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缺席判决时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等。另在法律条款的排列上应有一定的规范,以“先程序法后实体法,先普通法后特别法,先国内法后国际公约与惯例,先法律条文后相应司法解释,先法律后法规”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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