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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的缺陷与完善

  应该说,上述事实论证的写作方法适用于案情较为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除此之外,可采下面两种事实论证方法:
  2、如上所述,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情况已明确,以此为基础,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运用有关证据规则,对上述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决定其取舍,从而依据有证明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这种先分析、认定证据后叙述认定事实的论证方法较之于样式在查明事实部分后对证据进行所谓的有分析的列举,更符合逻辑要求。
  3、在明确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情况的基础上,如样式的要求叙述法院查明的事实,并对法院认定的证据进行列举,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进行论述,阐明认定列举证据的理由及依据,当然,对不予认定证明力的证据也应作相应的论理。这种论证方法的优点是将判决书中的论理部分集中在一起,避免在事实部分穿插说理,使事实的叙述较为连贯、紧凑,但也存在将结果前置、前提后置的缺点。
  上述三种论证方法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择一使用,当然,在事实论证方法上应灵活多样,有时这三种论证方法可交叉使用。
  五、加强判决结果的论理
  因样式对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未作详细的规范性要求,或出于言多必失的顾虑,或因掌握案件事实及法律知识程度的欠缺,或因存在“重事实,轻说理”的思想认识,种种原因导致对判决结果缺乏充分透彻的论理,这是当前判决书制作的最大通病。语焉不详,使人无从了解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严重影响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甚至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故加强判决的论理势在必行,在进行判决结果论理时除应遵循样式要求外,还应:
  1、以查明事实为根据,注意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论理的衔接。事实清,则责任明,法院查明事实是判决论理的铺垫,二者密切相关,在说理时应适当援引事实,切忌作无事实根据的说理,特别是对一些细微的案件事实,往往在论理时需要以其为依据,应注意在查明事实部分是否已交代清楚。当然,判决结果的论理应避免一种倾向,即在论理时烦琐地重复查明的事实,在本院认为所述事实应以为说理服务为必要,以能为说理服务为限度,对所引用的事实作一概述。
  2、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作有针对性的论理。上已述及,判决书应明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争议多在事实论证部分得到解决,而对非事实方面的争议则应作为本院认为部分说理的重点。当争议焦点较多且,较为复杂时,亦可取分点论理的办法,而后作一总结性归纳,以明确法院对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在围绕争议焦点论理时,应以查明事实为根据,引用有关的法律规定,并辅之以法理,深入、透彻地阐明法院的观点及依据,切实做到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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