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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资本化的法律规制

  (二)商标权投资价值的评估 
  在商标权的价值评估中有一种认识上的误区需要澄清,即商标设计成本与商标权价值的转化关系。众所周知,商标的生产开发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这种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构成商标的设计成本。有人认为商标的设计成本是商标权价值的组成部分,在商标设计上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的多少,会直接影响该商标所标示商品的市场效果。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商标作为一种标记的艺术价值同商标权价值的界限。“商标的价值与用作商标的文字、图案或符号的美丑无关,也与设计它所投入的心智与财力的大小无关。商标的价值完全来自它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是由商品或服务质量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注入而产生的。”这是因为无论内含多少设计成本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果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不能成为商标,自然也就无商标权可言。一项商标权的价值决定于其知名度的高低,知名度高就意味着其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大,其价值就大。 
  对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在评估作价之前先要弄清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应当已被注册或属于巴黎公约所称“驰名商标”,否则将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导致该商标权一文不值。其次,用作出资的注册商标是否已届满了“无争议期”。这个“无争议期”一般国家规定为5年。“就是说,在注册后5年的期间,它随时有可能在异议程序或注册不当程序中被撤销。所以在相同的条件下,已满5年期的商标和未满5年的商标,评估出的价值应有较大差距。”再次,用作出资的注册商标是否已近“续展日期”。距离“续展日期”期间的长短,续展时是否该项注册商标有可能不予续展等都将影响该商标的评估价值。基于上述分析,决定商标权价值的因素是商标的信誉,而影响商标信誉的因素也正是影响商标权投资价值的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有:该商标的广告宣传费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的销售量和销售区域;该商标最早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期主要指标(如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同行业中的排名等。 
  在商标权评估中,经常使用的方法有三种:一是重置成本法,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格的一种方法。它需要把商标权主体的有关广告宣传费用、售前售后服务附加值、有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累加起来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二是收益现值法,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三是现行市价法,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方法”。这三种方法,收益现值法是理论上较为合理的方法,因为商标权的资本化旨在发挥商标权的投资价值,看中的便是它所获得的收益。但在评估测算中,商标的使用、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贴现率、商标权在特定期间的收益额均是较难确定的因素。重置成本法以发生的商标权内在投入为评估基础,有关因素的数值较易确定。但商标权属于无形财产,不可能像有形财产那样可以完全“重置”,否则就不成其为“专有”权了。可见,重置成本法中“重置”出来的成本只具有相对意义。现行市价法以完善而又活跃的商标市场为前提。就目前我国商标权市场情况来看,该方法操作起来更为复杂,尤其“与评估的商标相同相似的商标”的选定可能令商标权出资方与其他出资方争论不休。现在使用较为广泛的是收益现值法。关于商标使用权的投资价值的评估,可参照专利实施权的评估方法进行,在此不赘述。
  
【参考文献】韩介梅:《专利技术价值评估初探》,载《知识产权》1996年第1期,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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