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业产权许可使用方式投资,是指工业产权权利人保留工业产权所有权,而仅让渡专利或商标的使用权给被投资的企业作注册资本,在投资协议中,由双方具体约定使用权的内容。出资方以工业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如果是独占许可,则出资者不得再以该工业产权向第三人投资,也不得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工业产权;如果是排他许可,则出资者可以与所投资的企业同时使用该工业产权,但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以此工业产权向第三人投资;如果是普通许可,则投资者保留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向第三人投资等权利。工业产权实施权具有资本的属性,能用来创造新的价值,所以可以用来投资、设质。在日本
商标法第
34条中,就有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或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均可设定为质权标的的规定。“在技术贸易中,真正由一方把自己的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即‘卖专利’)的情况非常少见;希望得到先进技术的人,通常也只想得到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很少有人会去‘买’别人的专利,因为买专利要比只取得使用权的花费多得多。”因此,以工业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经济和法律现象。
工业产权资本化必须依法进行,办理工业产权的权利转移手续。首先,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工业产权权利转移手续的办理时间上是区别的。根据有关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所以工业产权权利人向新设内资企业以工业产权投资,其权利转移手续应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出资各方可以分期交付自己的出资,所以工业产权权利人用工业产权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或之后依法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其次,工业产权资本化的程序因投资方式的不同而不同。采用商标权转让方式出资的,应由商标权出资方与接受方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附送原《商标注册证》,具体程序由接受方办理。商标局受理后依法审查,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接受方,并予以公告。采用专利权转让方式出资,其书面转让合同也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生效。采用商标许可使用方式出资的,必须签订书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将合同报商标局备案,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查。
五、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的评估作价
合理作价是工业产权资本化的核心问题。工业产权资本化,旨在将工业产权作价量化为企业资本,实现其投资价值。因此,工业产权投资作价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资本的虚实、营运能力的大小、对外信誉的高低,也事关各股东股权大小、收益分配、亏损等重要问题。一方面,高估工业产权的投资价值,对企业来讲会造成资本的虚假膨胀,对股东来讲工业产权出资方会因此多分多占股权收益,转嫁投资风险,侵占企业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低估工业产权的投资价值,会损害工业产权出资方的利益。可见,对工业产权依法合理作价是工业产权资本化的核心。
用于投资的工业产权须依法评估。我国《
公司法》规定,用于出资的工业产权必须进行评估,不得低估或高估;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也规定,外商以工业产权出资必须依法评估,经中国合营者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我国《
合伙企业法》则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的评估原则和方式作出规定,即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作价金额,也可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综上所述,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在作价评估方面一要公平合理,二要协商一致,禁止任何投资主体在用工业产权出资中使用欺诈、胁迫手段,或凭借技术、名牌优势单方作价,更不允许以工业产权出资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