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工业产权资本化对出资方也存有一定的风险,这主要表现在:用专利技术出资,令接受投资方获得了先进的技术成果,虽然出资方自己避免了更新设备所带来的损失,同时也将技术和竞争优势从己方转移到了接受投资方,相对降低了自己的竞争力,可能培育出与自己势均力敌甚至强于自己的竞争对手;用商标权投资,使接受投资方运用现成的知名商标去占领市场,无形中减少了自己的市场分额,如果采取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投资,还可能冒对方使用不当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使自己多年创出的“牌子”毁于一旦的风险。尽管如此,这些风险均可以通过立法规范或者双方的契约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对于接受工业产权投资的企业来讲,事先应当做好资产审核,分析自己需要接受什么样的工业产权投资,接受工业产权投资在总资本中的比例是多少,以有效地配置企业的各项资产,全面地利用企业的各种现实的和潜在的能力实现企业目标。工业产权资本化对接受企业的好处在于:接受专利技术投资,可以直接获得先进的技术成果,取得市场竞争的技术优势;可以避免在同一技术领域的研究中可能付出的重复劳动;可以从接受投资的技术成果中得到启迪,确定下一步的研究目标和攻关计划;能够充分发挥本地在资源和劳动力方面的某些优势等等。接受商标权投资,可以直接获得名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利用现成的名牌商标的知名度“借船出海”,打开市场,扩大经营;接受商标权投资,可以增加产品品种,促使企业严格依法使用注册商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接受工业产权投资总的讲是有益的,但其风险仍然存在,主要有:一方面,接受工业产权投资,可能造成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特定工业产权的依赖。企业接受专利技术投资,在以后实施这项专利的过程中,常常不得不依赖于出资方所有的与该专利关联的专利或者没有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因此,接受工业产权投资方应当重视对吸收和引进的专利进行改造和创新,实现技术上的独立自主,防止过分依赖别人,另一方面,接受商标权投资,虽然可以借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扩大市场,但如果出资方采取许可使用的方式出资,则可能因当初对出资方权利的限制不周延,出资方自己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该商标,从而减少接受方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市场份额;若出资方或其许可的第三方使用该商标不当,还可能降低该商标信誉,影响接受方的销售情况。如果出资方采取商标转让的方式出资,虽然可以避免上述风险,但使用别人已经建立起了信誉的商标,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要将原来的生产厂家变成接受该商标投资方自己的厂名,还要冒消费者不认帐的风险。再一方面,接受工业产权投资必须事先了解工业产权市场,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专利技术和商标,并且在技术和财会上进行缜密论证,否则,可能会有接受投资来的工业产权不适当而闲置不用,造成资本空壳的现象。
笔者从工业产权出资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角度对工业产权资本化进行价值分析,是想让双方当事人对工业产权资本化的利弊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决非因为有风险就否认工业产权资本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知识经济的来临,工业产权资本化已成为大势所趋。了解了工业产权资本化过程中的得益与风险,恰恰为从法律上对此进行规制,充分利用其优点,限制其可能发生的风险准备了条件。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在法律上的承诺
为了维护接受工业产权投资的企业和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出资方在用工业产权进行出资时,必须在法律上作出如下几项承诺:
(一)保证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在权利上的合法性和技术上的可靠性
出资方应当保证其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是合法。有效的工业产权,承诺自己所交付的工业产权是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法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工业产权。为此,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日发布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
2条规定,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应当是合营者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内资企业的工业产权出资方,亦应遵循该规定。在用工业产权认缴出资时,应提交该工业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等有关文件,作为投资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