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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可以借助统一实体法,也可借助冲突规范加以解决。基于当前的实际情况,只能通过适用冲突规范来间接解决两岸区际法律冲突。根据《民法通则》第 1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78条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何谓最密切联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 <涉外经济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此进行细化,其中之一就是劳务合同应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合同法》生效后,最高法院废止了该司法解释,但其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仍可参照。从本案事实分析,因双方当事人在劳务合同中未选择适用法律,应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而原告是在台轮上履行其与被告间的外派海员劳务合同,而台轮又可视为中国台湾省的浮动领土,故本案的劳务实施地应认定为中国台湾。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
  如何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是一棘手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敏感的政治问题。查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政策,未有如何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的规定。故本案在审理时,法官主要还是依据大陆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从而绕开了法律适用问题。
  两岸将先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以预见,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进一步发展,涉台民事纠纷必然日趋增加,台湾地区法律的定位及如何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实,本案已尖锐地向法官提出该问题。如上述,我们已实际上承认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域外效力,法院在审理涉台案件时,可以采取更为务实的态度。笔者认为,审理涉台案件时仍不适宜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台湾地区法律,尤其不应出现“根据中华民国××法”的字眼。如当事人约定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在不违反一个中国的原则和大陆主要法律的基本准则的前提下,可将台湾地区法律作为地方惯例或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加以引用,这种做法与《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精神实质是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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