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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程序应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民事诉讼法五十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权利。显然,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目的在于改变对自己不利的一审判决,以获得更大的民事利益或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上诉制度并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的目的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正当的权利。这两个目的是一致的,法律设立上诉制度并规定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就是法律对当事人上诉目的的确认。如果允许二审法院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则有悖于当事人上诉的目的和法律设立上诉制度的目的。同时,允许二审法院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抑制上诉制度发挥作用,具有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不但不会影响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且能消除当事人上诉可能会加重负担的顾虑,也有利于二审法院集中精力审查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更好地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更符合民事诉讼所追求的效率与效益的目标。
  四
  所谓不告不理,是指未经起诉法院不得进行审理的诉讼原则,体现在民事诉讼中就是须有原告的起诉或被告的反诉,法院始得立案审理,在审理中法院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约束,上诉案件仅就其上诉部分进行审理。不告不理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共同的民事诉讼法理,如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于第一审的判决,只能在申请变更的范围内变更之;又如,美国上诉审法院的主要机能是审查当事人所主张的影响一审判决的法律错误;再如日本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法院不可以就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事项进行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就是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之一。上诉审的范围应严格依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确定,较之以前对上诉案件应进行全面审查的规定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也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一致。可见,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实行的是有限审查制,二审法院不主动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部分进行审查、纠正,这也是法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与保护。所以,二审法院不得超出上诉请求范围,依职权对未上诉部分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变更,使之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目前的现状是二审法院经常超越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为由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这种做法应引起重视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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