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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航运公司、盛友有限公司诉厦友公司、特贸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案——无正本提单提货侵犯了承运人对货物的占有权及其他的

  随着民法理论的发展,在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之外,发展了所有物之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根本上承认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之竞合。该观点认为,占有并非一项权利,而是构成一种利益,占有的取得即标志着占有人取得具有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即使受害人对占有物拥有所有权,占有人对占有利益也构成不当得利。查《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规定表明,我国现行立法把占有限缩规定为所有权的一种权能,即占有权。而占有是一种利益,不是一项权利的论点是所有物之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可见,依照我国的法律,所有物之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既使再次假定原告拥有货物所有权,被告在无对价取得货物的情形下,也不构成所有物之占有不当得利,不应根据不当得利判决被告厦友公司返还货物。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利益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何谓损失法律未作进一步规定。一般的说,损失系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既可以是积极的减少,即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及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间接损失)。由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衡平观念,故其功能在于让受益人返还没有法律根据的利益,而不在于填补损害,所以,不当得利制度中所称损失应和赔偿损失的所称的损失有所区别,对不当得利中所称的损失应作宽松的理解。但既便如此,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断定本案原告受有损失。原告作为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若不能及时收回正本提单,则面临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索赔,当然,这种索赔在时效期间内仅是一种可能性。但本案原告在无单放货后的一段时间内即取得全套正本提单,也就是说,原告不可能再面临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索赔,至于其是否是在赔付正本提单持有人或承担某种责任(即受有间接损失)后方取得全套正本提单,无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其在上诉时称承运人与银行达成某种协议后取得提单更是证明了这一点。故原告未遭受损失,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不具备。
  综上所述,被告提取并占有货物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在上诉时提出的被告无正本提单提货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没有根据,不应予以支持,二审不当得利的判决根据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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