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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航运公司、盛友有限公司诉厦友公司、特贸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案——无正本提单提货侵犯了承运人对货物的占有权及其他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6日,厦友公司作为委托进口方、特贸公司作为进口代理人,友人公司作为供方在厦门签订NO.961F888D05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厦友公司委托特贸公司进口集装箱生产用的原辅料,总金额为5,000,000美元(CIF厦门),特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友人公司签订合同,付款条件为承兑交单,提单签发之日起120日内付款,厦友公司应在付款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将全额外汇转入特贸公司帐户,若厦友公司未按要求向特贸付款,特贸公司对友人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友人公司为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向中亚航运公司托运一个20`和一个40`集装箱,内装集装箱生产用的原辅料。1997年2月4日、13日,中亚航运公司分别签发NO.SWSC1329和NO.SWSC1344两套已装船清洁提单,两份提单上所载的托运人均为友人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特贸公司,装港韩国釜山,卸港中国厦门,运费预付,提单背面订有提单项下所有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中国法院管辖的条款。NO.SWSC1329提单项下为一个20`集装箱货物,由“海峰山”轮承运,2月11日运抵厦门,NO.SWSC1344一个40`集装箱货物,由“开富”轮承运,2月19日运抵厦门,同日1128时、1605时,盛友公司传真中国船务代理公司福建厦门公司(下称厦门船代),指示将NO.SWSC1329和NO.SWSC1344提单项下的货物“在未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收货人,因为全套正本提单已提交我方。”2月19日厦门船代通知特贸公司提取NO.SWSC1344提单项下的货物,同日特贸公司提取该批货物,并在提单复印件背面加盖“厦门特贸有限公司提货专用章”,2月20日,厦门船代通知特贸公司提取NO.SWSC1329提单项下货物,同日,特贸公司以同样的方式提取了货物。2月19日1708时,友人公司把盛友公司给厦门船代的上述传真转发给厦友公司。4月2日,厦友公司致函特贸公司称,在厦友公司与其承包人友人公司的承包合同理清之前,其与友人公司之间已发生的D/A付款暂停支付。4月18日厦友公司再次致函特贸公司称,其委托特贸公司从友人公司以D/A付款方式进口的的三票货物总金额68,184美元,其已凭友人公司电报放货提货,因友人公司与其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未理清,厦友公司决定对该款不予承兑,特贸公司可向银行办理退单,特贸公司至今未支付案涉货物的货款。8月9日,盛友公司传真厦门船代称,“请注意我们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错误地将NO.SWSC1329、1344、1345号提单项下的货物放给厦友公司,因此,请立即要求厦友公司将货物返还贵司堆场。”但厦友公司、特贸公司至今仍未返还货物。另查明,中亚航运公司、盛友公司共同持有NO.SWSC1329和NO.SWSC1344全套正本提单,提单背面有托运人友人公司、韩国兴业银行第二营业部的空白背书。NO.SWSC1329提单项下货物价值8,394美元,NO.SWSC1344提单项下货物价值52,138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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