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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厦门平保是否应支付保险理赔款有两种不同意见,这两种意见均认为,许的遗属向厦门平保索赔时,厦门平保直接对其作出书面答复,并告知若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保险人与受益人已就索赔事宜进行变更并达成一致意见,受益人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应举证证明许系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死亡,否则就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只需尽其所能地提供与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即可,而不是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分述如下:
  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新近的学说认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上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法律要件事实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所承受的法官不利判断的危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该款规定未能明确双方当事人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从而在诉讼中各自应主张哪些事实,也就不能真正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理论上认为,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据此,原告似应举证证明许系在保险责任期间因保险责任事故死亡,从这个角度分析,第一种意见是对的,但《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仅规定作为受益人的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而不是规定受益人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负举证责任,该实体法规范变更了举证的一般原则。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业已提供《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为受益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告抗辩许死亡是打架斗殴所致,属保险除外责任,但未能举证证明阻碍权利发生的一般要件事实,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理应承担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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