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现代化的进程打乱了和谐的乡村礼治秩序,社会正在被改造为另外一幅图景。吉登斯在《民族、国家与暴力》一书中描述了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区生活的关系的演变过程。吉登斯认为,现代社会转型除了“生产力”的提高(马克思)、人的理性化(韦伯)、社会分工的发展(涂尔干)之外,更重要的是国家形态的变化。所谓“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差异,主要在于现代社会以民族—国家为特征,其突出表现是国家与社会的高度融合。造成这种国家与社会高度融合的动因,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迁,同时也包括其它三种力量:以信息储存和行政网络为手段的人身监视力、军事暴力手段的国家化以及人类行为的工业主义。在吉登斯看来,在传统国家(城邦、封建国家、继嗣帝国、中央化官僚帝国)时代,国家行政管理力量的涵盖面十分有限,通常仅及于城市地区,国家只有“边陲”(frontiers)而没有“疆界”(borders),中央国家权力之外的各种社会权力广泛存在。而在现代民族国家时代,由于物质生产高度发达、信息和行政监察大幅度延伸、暴力手段为国家所垄断、工业主义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部分,从而产生了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国家垄断了社会管理的权力,按照工业主义的需要重塑社会的价值体系并把它灌输到全社会——即使是边远的乡村。而这个现代化的进程在社会管理方式上的变化,就体现为这样的一个此消彼长的进程:国家的垂直管理逐步取代了过去多层次的社会自治,国家权力逐步垄断了过去分散的社会权力。[28]
胡水君在其博士论文《法律与社会权力》中,也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个问题:在现代化进程中,由于工业主义扩张的需要,为了克服“私”权力的非理性、弥散化和非集中化,国家垄断了社会管理的权力,社会权力被逐步侵蚀和消灭,个人直接面对国家,构成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国家权力”的二元社会结构。国家垄断了社会管理的权力之后,又反过来通过权利义务的强势话语“规训”社会、治理社会,按照工业社会及其观念体现——个人主义的需要型塑社会。[29]
现代化进程中另外一种现象也和这里讨论的问题相关,那就是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除魅”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时也体现在社会管理方式中。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借助神话、仪式来营造气氛突显某种终极价值,强化社区的文化认同,强化道德和习俗对人们的行为的规治作用。但是现代社会的管理方式科层化了,理性化了,技术化了,民族国家更愿意通过登记、身份证、权利义务这样的技术手段来实现社会的管理。
回到我们的纠纷,结婚要求登记就是在现代民族国家的条件下社会管理方式的一个变化。在这里,国家权力要把婚姻关系纳入自己的直接管理之中,国家要没收社区共同体的自治权力,婚姻关系的效力只能由国家确认,而不能由社区共同体来确认。而国家对婚姻关系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结婚登记。因为国家为婚姻关系的成立规定了各种条件,如年龄、健康、是否自愿、是否近亲等等,而通过登记,可以对婚姻行为进行核查和监督,保证国家的要求得到实现,形成理想的婚姻关系秩序。另外,社会管理方式理性化了,婚姻登记比婚姻的各种仪式更有利于确认国家的要求是否得到遵守,更有利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婚姻关系的维护和日后纠纷的处理。
七 传统文化及其规范盛行的原因
前面分析了法律和社会规范冲突的表现和结果,以及这种冲突背后的文化冲突,但是还有一个任务没有解决:就本文所调查的社区的某些领域——如婚姻与继承领域——而言,为什么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规范战胜了法律规范,传统文化战胜了现代文化?接近一个世纪以来的送法下乡的效果何以如此不理想?我们以为,主要有下列两个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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