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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的法律保护模式及其法律制度设计

  创意与商业秘密。创意与商业秘密均是一定的信息,创意是一种创造性的思想,而商业秘密则是企业的一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它们均是企业的财富,但是它们是不同的。创意一般总是有一定的创造性,而商业秘密却不一定有创造性,比如一家企业的客户名单是该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它却没有创造性。创意一般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即在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的范围比创意的范围广。
  创意与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保护智力成果的方法,虽然它并不是用建立产权的方法,但是和发明奖励制度与专利制度的对应一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能够采用奖励的办法给予保护,那么当然也可以考虑采用建立产权的方法来保护。应该说创意与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是最为接近的。而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在我国人们是很熟悉的。根据1982年国务院颁发1986年修订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 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 、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从以上规定来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范围是很广的,从含义和本质上来看,它们中的有些内容应该属于创意的范围。
  三、创意的法律保护模式及其具体制度设计
  创意虽具有一定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它们一般达不到传统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发明和作品的标准,传统知识产权法对它们的保护无能为力,而如前所述,创意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发挥着一定的社会功能,一概对它们不予保护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前面我们已经研究了美国对创意的法律保护和创意的性质,而且我国也有保护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这两种创意的法律实践,这就为探讨创意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基础,本部分就探讨创意的法律保护。
  (一)创意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探讨创意的法律保护首先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只有在选择好法律保护模式之后才能进行具体的法律设计。而在选择创意法律保护模式之前又必须确定法律保护模式选择的基本原则。本文认为选择创意法律保护模式的基本原则是:首先不应破坏原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为创意虽然可以包括在知识产权客体范围之内,但是,它毕竟仅仅是其中的一种,而且相对于传统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其重要性是远远不可同日而语的,对创意的保护也仅仅是较晚才提出来的,也是不成熟的。因此不能因为保护创意而动摇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和法律体系。其次法律模式的选择应考虑新制度所带来成本与收益。自从新制度经济学进入经济学主流以来,制度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和重视,已经成为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经济因素无疑是法律的重要的基础性的东西,因此制度的经济分析也变得日益重要。制度的交易成本是决定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也是衡量制度优劣的重要指标。创意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也不得不考虑制度的交易成本。新的制度可能带来一定的激励,同时也可能还要产生一些成本。选择创意的法律保护模式必须考虑法律保护模式的所带来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第三、创意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应该从创意本身的自然属性及其社会功能出发并借鉴传统知识产权法分支而进行。客体是决定法律制度的重要因素,它甚至决定了民事权利的性质,因此创意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功能是创意法律保护模式的出发点。同时传统知识产权法已经是比较成熟的,而创意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客体发明、作品、商业秘密等虽然有些区别,但是它们毕竟有很多的共同点,传统知识产权法是可以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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