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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进程要大大减速:知识经济时代的习惯法问题

  本文试图为“实证的自由主义”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寻求一种生机勃勃的、自生自发的、经验主义的存在方式。本文的三个结论是:就法律的实际运行而言,习惯法比成文法更重要;习惯法实际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习惯法的法律治理模式顺应中国法律文明的自由化进程。
  本文的研究对于法律同人亦有抛砖引玉的启发意义:
  两年前,笔者在北京大学读博士的时候,有些同学曾向笔者宣讲他们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前途的思考。他们指出,中国各法学院的教育都极不实用。从长远看,中国应当停止法律专业的本科和专科教育,而仅仅允许各法学院招收那些获得理工科本科以上学位后有较长工作经历的社会职业人士。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也应当以研究和分析判例为主。另外,他们指出,中国每万人拥有的律师数量已经接近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除非引进判例法制度,中国法律专业毕业生将很难找到对口的工作。果然,在2004年春天,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骤然凸现。实际上,绝大多数法律应届毕业生也都缺乏必要的实战技能。找到对口工作的学生在单位也大都没有什么用处。笔者认为,除非中国塑造一种尊崇习惯法的司法制度、教育制度,中国法律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将继续恶化。
  此外,笔者长期从事生物专利制度的研究。由于笔者早已跳出成文法层面,而在操作层面从事了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工作、实战工作,笔者要比那些只读过几个知识产权成文法的民法学教授更懂得习惯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一个具有极强技术内涵的领域。人们需要学习、借鉴、遵循大量的司法、行政先例才能做好知识产权的审查、裁判、管理工作。在美国,法院判例,美国专利局审查、复审先例,美国数千页专利审查指南确立的审查习惯等构成了美国专利制度的主要内容。相比较而言,相关立法的文字长度显得极为短小。在欧洲专利局,技术申诉委员会、扩大申诉委员会通过遵循审查、复审先例所发挥的作用也远远超过成文法直接发挥的作用。此外,行政、司法机关在法律实践中通过指南、条例、判例等方式对法律制度的革新速度也远远超过成文法的变革速度。在知识经济时代,我国是否应当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机会,要求国家专利局审查部、复审委员会(模仿欧洲专利局)遵循审查、复审先例?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在行政执法中遵循先例?要求各知识产权法院(模仿美国法院)遵循上级法院的司法裁判先例?笔者认为,其回答都应当是肯定的,而且我国应当逐步建立一种主要由执法习惯、司法习惯中的操作性规范持续不断地、渐进地改良法律制度的动态治理模式。这是中国在知识经济时代实现法制自救的一个出路。
【注释】  “欧洲人的习惯由于偶然的原因两次演化为理性的法律制度。今天,统治着世界大多数地区的法律都是从这种法律制度派生而来的。……习惯是研究普通法的出发点,但这种习惯不是个人的习惯,而是指统治着各个社区的法院的习惯。在英格兰,这些法院实际上是必须对有关争议做出裁决的社区会议。”(S.F.C.密尔松著,李显冬、高翔、刘智慧、马呈元译,《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1版,序言1-7页。)尽管如此,上述“良法”并非全部起源于习惯。自上而下的编造并不罕见。
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207页。
王贵国,《耶鲁的卖点》,《法学家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二辑,第52页。
1998年10月6日,USPTO签发了全世界第一个EST专利——5,817,479专利。其名称为Human Kinase Homologs。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世界第一个EST专利。
权利要求1的内容是:纯化的多核苷酸,包含(having)从下列族群中选出的一个核苷酸序列,该族群由核苷酸序列SEQ ID NO:1-44构成。权利要求2:包含权利要求1中的多核苷酸的表达载体。权利要求3:用权利要求2中的表达载体修饰的宿主细胞。权利要求4:生产和纯化多肽的方法,该方法包含下列步骤:a) 在适合肽表达的条件下培养权利要求3中的宿主细胞;和b) 从宿主细胞培养基中获取多肽。权利要求1指向的序列大小从152到425个单核苷酸不等,平均约有230个碱基。专利摘要说:权利要求中的序列片断能用来识别和编码在各种人体细胞和组织中表达的“novel protein kinases”。说明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序列能用作杂交探针,或者用作染色体和基因作图,也可用在PCR技术中。其也可用于生产“sense or antisense nucleic acids”。其还能用来筛选新的治疗性生物分子。
See Robin Teskin, Human Gene Patenting—An Overview of Legal and Ethical Considerations, Human Gene Patenting, FDLI Update, Issue 3, 2001 at 6. It’s copyrighted by the Food and Drug Law Institute.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把参予决策的“经济人”的理性界定为一种“有限理性”。
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李猛主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0页。
前引注,第190页。
这是边沁的话。前引注,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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