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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进程要大大减速:知识经济时代的习惯法问题

  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消除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神学色彩,但是其对自由制度的诠释与后者类似。杜威认为:如果自由主义不只是消极地被界定,而是思想和行动的积极探索与开展,那么现实化的自由制度不能保证自由。由于现实的自由制度中个人异化于公共生活,所以自由主义只有存在的可能性。在现实的锁链中,它必须是一种“战斗的自由主义”,因为自由没有任何一劳永逸的制度性保证。这种貌似激进的“战斗的自由主义”如何在实用主义的政治哲学中审视制度的变迁呢?杜威1919年在中国演讲的时候说,“进化不是忽然打天上掉下来的,是零零碎碎东一块,西一块凑拢来的;……社会的进步……是拿人力补求它﹑修改它﹑帮助它,使它一步步朝前去。所以进化是零卖的,不是批发的,是杂凑的,不是整包的。”[25] 因此所谓“战斗的自由主义”应当从琐碎的问题和细腻的观察开始,而不是从一个形而上学的制度理念推演思想和行动的方向。能够有一个彼岸世界的信仰,同时关注现实生活变革的具体问题,这种对自由的理解是和实用主义的基本理论相关联的。“实用主义方法并不表示任何特别的结论,而只表示一种确定方向的态度。这种态度不理会第一事物﹑原则﹑‘范畴’﹑想象的必然;而是着重最后的事物﹑结果﹑后果﹑事实……观念(其本身就是我们经验的一部分),只要它能帮助我们和我们经验的其他部分之间建立起一种令人满意的关系,帮助我们借助于概念的捷径而不是特殊现象的无休止的连续去概括并处理那些经验,那么它就是真的”。[26] 因此实用主义是温和的和庸俗的自由主义。它关注的是经验的真实,不承认观念的终极真实;不承认制度建构的终极真实。任何个人或者集团不能提出终极的制度目标,不能完全代表社会上全部个体的各种制度设计要求,也没有一劳永逸的制度建构能够解决全部社会问题。因此在制度的进化上,实用主义否认激进的变革;在制度变迁的方向上,实用主义仍然坚持了自由主义对个体选择的信仰,强调每一个人在具体问题上参予社会变革的重要性。我们认为:这些主张同样可以被古典自由主义所接受。
  科斯教授开创的产权经济学把上述两种自由主义哲学纳入了一种新的分析框架。该框架的核心内容就是科斯定理。原来,上述框架主要用于研究财产的配置效率问题。经济学的科斯定理把政府的作用限定为产权的初始配置,“彻底地排除了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中所提及的政府在分配中的作用。”[27] 对于一项存在交易价值的利益期待,政府除了设计一套把它分配给私人的初始配置制度之外,没有必要再作其他事情。
  后来,人们发现:消极权利并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消极权利实际上涵盖了私人可能拥有的全部自由权。这样,产权经济学学者[28]开始用“自由”来拓展财产权的内涵,使之包含全部消极权利。产权经济学实际上用实证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说重新改造了古典自由主义、庸俗自由主义哲学的内容,“在自由主义理想和现实之间搭起一座桥梁”。[29] 按照这种学说,政府参予个人自由的理性化治理活动的范围应当限定为:创设和维护对消极权利进行初始配置的产权制度。至于消极权利内容发展的可能性(也就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可能性),只要其无损于他人的消极权利(即他人的自由),政府就无权干涉。这样,个人就应当有权通过权利实践拓展消极权利内容的可能性。而一旦这种可能性侵害其他已经存在的消极权利时,政府可以通过拒绝承认上述可能性(即拒绝赋予其消极权利)来履行其职能。这样,人们对科斯定理的应用就从经济学领域扩展到了其他领域。例如,政治科斯定理认为:“如果政治交易费用为零,政治权利的初始配置将与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产权无关,而当政治交易费用为正时,民主政治将是唯一能导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产出的政治安排。”[30] 其中,产权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财产权,而是包含了其他消极权利,例如人们开发、应用新技术的权利。在一个立法理性垄断法律治理活动的社会中,代议制度并不能消除这个事实:自由是立法者规定和赋予的自由,而不是私人权利实践可以创造和探索的自由。这种社会中,民主制度可以使民众选择法律治理者;但不能使其选择治理个人自由的法律。这种民主制度并不能产生有效率地维护各种消极权利的制度安排。因此,中国仅仅引进存在于西方各国的间接民主制度,这还不能释放中国人的自由创造、自由表达能力。从英美国家引进直接民主制度,这将是中国创立私法制度、间接民主制度之外的最重大的“自由化进程”。目前看来,这种“自由化进程”所需要的直接民主制度只能是私人通过权利实践直接塑造习惯法的制度。因此,要求法院遵循司法先例、行政机关遵循行政裁决先例,并允许法院、行政机关在不违反成文法和先例的前提下“承认”开创性的私人权利要求,这将是“实证的自由主义”平安地栖息在中国法律文明中的一种方式。参照已经建立“直接民主制度”的英美国家的经验,这种新的法律文明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成文法、习惯法都拒绝涵盖未来一切经验事实的概念、原则、制度。例如:日本科学家把癌症病人的一个白血球细胞的细胞核植入一只牛的去核卵子、中国科学家把一名七岁小孩丢弃的皮肤细胞挖出细胞核植入家兔的去核卵子都克隆(clone)出了活的人体胚胎。理论上,把这些胚胎植入子宫,其都可能发育成一个克隆人;如果控制上述克隆胚胎的分化方向,其可能仅仅长成特定的克隆人器官、无头克隆人。与这类技术有关的胚胎克隆试验并不可怕。发育14天的受精卵仅有0.2-0.4毫米长。这么大的克隆胚胎往往会被杀死。按照德国“老法律”,人的生命始于受精;上述“杀死”相当于谋杀。因此,在德国,生殖性、治疗性克隆研究不可能实施。在美国,没有任何成文法回答生命从何时开始,更没有规定什么是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宣布:由于知识有限,法院无法回答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31]。但是,根据实际需要,该院认为胚胎可以被杀死。1992年,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在Davis v. Davis案[32]中同样没有界定什么是人,但是认为受精后14天以下的受精卵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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