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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进程要大大减速:知识经济时代的习惯法问题

  近现代历史上,德国、日本、台湾等地区凭借上述私法制度、民主制度得以迅速崛起。但是,和普通法国家不同,这些地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理性是立法理性。普通法的法律理性主要是司法理性。“普通法的法律理性的特点在于:理性是内在于法律的,它与没有内在理性的立法理性构成了对立的两极。后者属于没有内在理性的意志过程[7]。”例如:在德国,民主制度是社会理性化进程发展的主要制度屏障。其制定法制度有赖于一小撮立法者的雕凿。保障制定法合理性的主要办法是通过正当程序维护民主制度。这样,民众所选定、托付的一小撮立法者才能宣示一种健全的法律意志。然而,“德国的‘法治国’实际上是由国家来担任个人自由的保护者和庇护者。因此,这种法治是一种主动干预型的法治[8]。”在德国,国家保护个人自由的法律规则是事先存在的,而且是由一小撮立法者宣示的。相反,“普通法的法官在适用法律之前,没有人知道这种法律是什幺,即使律师也不知道[9]。”在普通法上,“诉讼当事人和法官、律师一起,以某种方式参与了法律本身的建构。……普通法的任何一次判决,都并没有‘立’法,因为这次判决并未凭空生产了新的原则,而只是在这一判决与以往的一系列先例之间建立了新的联系,从而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了新的权衡。……正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实践,构成了法律对于相关权利的实践方式进行规定的前提[10]。” 因此,普通法能够运用个人的0自主行动来创造自由的空间。英国人的自由不仅仅是立法者宣布要保护的自由,而主要是自助性的、私人创造的自由。普通法的社会治理并没有让国家作为个人自由的庇护者强加给私人一套僵硬的行为规范。相反,普通法“强调个人艰辛与努力”,要求个人去争取自由[11]。“比起普通法制度,‘万全法’中巨细靡遗的行为规定,或者‘一般条款’中含糊、空洞的权利规定,倒更容易将社会行动者变成巴甫洛夫的狗,一旦没有了‘若—即’的条件反射的铃声,就无所适从。实定法大概比普通法更像是‘狗的法律’,因为只有狗才不需要自由的活动空间,更不愿意为所谓‘自由’付出代价。所以,正如布莱克斯通所指出的,所谓‘英国式的自由’的实质就在于普通法是经人民之手引入的。‘我们之所以自由,是因为治理我们的法律是我们自己的……我们的自由不是因为我们拥有它,支配它,有权使其为我所用,而是我们感觉完全与之融汇在一起,它成为我们内在生活的一部分,我们完全参与了它’”。[12]
  Francis Lieber指出了罗马法系国家在法律治理模式上的致命缺陷。他认为:尽管选举产生的法律界人士主导[13]法国立法机关,但是法国的自由是“那种试图在统治或治理中寻求的自由,然而根据盎格鲁的观点,这实可谓找错了地方,因为在这里根本寻求不到自由。高卢观点的必然后果,乃是法国人在组织中寻求最高程度的政治文明,亦即在政府组织做出的最高程度的干预中寻求政治文明。而这种干预是暴政抑或自由的问题,完全决定于谁是干预者[14]。”人们可能会说:德国等罗马法系国家发达的民主制度能够保证干预者的品质,从而保证立法理性的品质。人们会推测:虽然人们仅凭立法理性不能制定出细致、实用的法律,但是能够保证国家划定一个“正确的”行为边界。实际上,永远保证立法者的品质,这完全是一个空想。例如:希特勒的德国、墨索里尼的意大利、二战前的日本都是专制的罗马法国家。其中,前两个国家的立法机关通过全民公决选择了法西斯制度。这样,立法理性选择了罪恶的成文法。例如:凭借人们对遗传学的信仰,德国1933年的《绝育法》试图建立一种净化德国血统的理性设计秩序。该法曾经导致政府对200万德国“劣种人”实施绝育手术。另外,希特勒德国还屠杀了100多万“劣种民族”——犹太族的人民。二战后,“品质不合格的干预者”仍然在持续地腐蚀私人生活的品质。例如:法国省卫生保健及社会福利事业局(DDASS)在1964年执行了议员米歇尔•德勃发起的一项计划。这个计划中,DDASS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把“1000多个贫困人家的孩子……非法从他们的父母身边带走”,使他们背井离乡,“成为一些法国农民的奴隶”,获得DDASS补助金的一些收容所的工作人员也获得了一些被政府拐骗的这类“孤儿”,让他们像奴隶一样免费为其劳动了10年以上。当时,这项计划的目标是改变法国留尼汪岛人口膨胀的状况,把穷人家的孩子迁移到人口稀少的地区。政府完全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推行的上述所谓理性秩序完全是一种专制秩序。很多人认为:这些孩子“其实全部相当于奴隶”。目前,受害者已经用“诱拐并非法监禁未成年人罪”、“大逮捕和放逐罪”、“贩卖儿童罪”、“反儿童罪”在法国法院、世界人权联盟、大赦国际起诉法国政府[15]。
  欧洲地区性立法机构自上而下地推行理性设计秩序的政策也维系了一些非理性的制度安排。在这些机构,立法理性的品质已经非常低劣。例如:长期以来,欧盟限制发展转基因农业技术、限制进口美国转基因农业产品的政策[16]阻碍了欧盟各国畜牧业的发展。由于不能通过转基因技术增加畜牧作物的产量、提高畜牧作物的蛋白含量,屠宰牛、羊获得的内脏等副产品被越来越多地作为反刍动物蛋白源加工成饲料,从而给家畜补充营养。这造成了疯牛病在欧盟地区的大爆发。在疯牛病问题上,欧盟的理性设计秩序是对发展与应用转基因技术之个人自由的专权,其造成了非理性的后果。再例如:在《欧洲专利公约》中,未经相关利益关系人的争论,立法者就明确排除了大量生物技术主题的可专利性。这种自上而下的理性设计秩序在专利领域对私人消极权利[17]进行了肆意的预先剥夺。这种剥夺严重阻碍了欧洲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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