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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学与现代生物科学对西方立法潮流的影响

  (1)允许使用生物识别证据的法律。例如:《反恐怖主义与死刑有效法》(1996)允许政府依据秘密证据驱逐有嫌疑的恐怖分子。为了避免损害情报来源、调查方法,这些证据不能公开。政府也勿需向当事人解释这些证据。由于政府用这个规定无端驱逐了大量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该规定遭到了美国穆斯林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项法律实质上是“政府进行种族歧视的工具”。该规定驱逐的很多人没有介入任何恐怖主义活动。他们被驱逐的唯一理由就是:“他们有阿拉伯血统”。
  在美国穆斯林选民的支持下,David Bonior曾经以保护人权为由提案要求废除上述规定,100多位国会议员曾经签名表示支持。“9.11恐怖袭击”后,上述规定重新得到了国会的广泛支持。根据上述法律,政府能够仅仅用生物识别特征(例如阿拉伯血统)发现并驱逐更多的恐怖分子,并不必对该驱逐提供、公布任何法律证据。此外,目前国会审议的《口岸安全与恐怖主义禁止法》(HR 3621 IH)、《口岸与海上安全法》(S.1214)都规定政府可以用面部、指纹等识别技术阻止某些人进入美国,或将其驱逐出美国。由于政府不需要为该阻止、驱逐提供具体的犯罪证据,大批阿拉伯人可以被政府从海关、机场、商店、法院、体育场等场所的入口处被“抓获”并被驱逐。
  (2)帮助政府扩充生物识别数据库的法律。理论上,采集每个人的生物特征非常容易。例如:仅仅采集一次人的头发、皮肤、唾液、血液、肌肉等任一处的细胞,DNA数据库就可以永远记录人的遗传特征,并把这些特征与一个特定的人完全、永远地对应起来。因此,采集生物识别证据在技术上非常容易实施。另一方面,把一个人的身份、他的生物特征、他的犯罪倾向或者行为这三者结合起来,生物识别数据库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这就需要该数据库中包含有关当事人犯罪倾向、行为的信息。美国现在正极力制定法律帮助执法、情报机构采集个人生物特征,及其犯罪倾向、行为的信息。例如:例如:《反恐怖主义法》(2001)大大扩张了政府进入私人通讯、个人信息的权力。其第152条规定:在请求法院签发侦听令状时,执法、情报部门不再需要指明电话线、计算机或者其他设备,不再需要指明受侦听行为牵连的无辜第三人。根据法院签发的一个概括命令,FBI可以在房屋出租者、通讯代理人、公共场所实施侦听;而且FBI可以侦听当事人与无辜第三者的全部通信。其第156条规定:只要涉及到打击恐怖主义与情报搜集,有关机关可以根据行政令状进入任何有形之物(书籍、录音带、文件、其他物品)。根据其第352条,为获取任何刑事案件证据而申请的任何类型的搜查令状可以在搜查进行时不被提交给被搜查人。也就是说,搜查可以秘密进行。这样,有关机构获取犯罪倾向、行为信息的能力大大增强了。同时,在秘密搜查中进入的“任何有形之物”可以包含大量的私人生物信息:指纹、手纹、语音、(头发、血液或者皮肤细胞提供的)DNA信息等。上述法案第352条规定:为获取任何刑事案件证据而申请的任何类型的搜查令状可以在搜查进行时不被提交给被搜查人。这使政府秘密调查的对象扩展到了任何类型刑事犯罪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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