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 国家与地方立法系统作为各级立法机构,大多围绕本级立法权限,由其常务机关或研究部门定期编辑出版有关内部资料,用来反映权力机关的立法调研、立法动态、立法草案与行政性工作研究。这些资料通常均以 立法动态、法制工作、立法通讯等名称来发行。例如:全国人大办公厅编辑的《法制工作简报》、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辑的《法制动态》、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调研室编辑的《民族法制通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编辑的《北京人大通讯》等。基本上全国省级以上人大办公厅或研究室都编辑发行有本级立法工作的内部资料刊,大部分不具有“国内统一刊号”,不公开发行,均作为机关内部刊印发。省级以下人大也均出版本级人大办公厅机构的内部机关刊物,大部分资料不具有统一刊号和内部报刊准印证,只能作为本地方政府下发或向上级部门赠阅,如:《丹东人大通讯》《西安人大》《厦门人大》等。
3.b. 我国司法审判系统。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几乎每个省级高院的办公部门或研究室都编辑有自己的工作刊物,其中除个别刊物具有“内部报刊准印证”之外,大部分均为无证“内部资料。如:贵州审判、特区审判、广西审判、河南审判等30余种。除此之外,全国400多个中级法院、20多个专门法院也分别编辑、发行适合本院业务工作需要的内部资料,作为审判业务交流的指导工具,定期或不定期下发或赠阅。如:司法理论与实务、法院情况反映、法院调研、法苑论坛等。当然这些作为业务指导性的大量内部资料均未获得准印证,只在很窄的业务范围内发行;但如果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收集全某一区域的内部资料刊,将会对研究我国地方司法审判制度或司法业务及其变革有很大的帮助。
3.c. 我国司法检察系统。与法院系统相同,全国除30多个省级检察院各自编辑有自己的内部资料,定期在系统内部发、增外;全国300多个地方检察分院与专门检察分院中的多数也编辑有自己的司法业务理论与实践的内部资料。这些形式各异、发行面极窄、针对性强的灰色文献是了解与研究国家与各地方司法监督机构最实际、最直接的文献信息源。
3.d. 国家政府主管部门与各级地方政府中法制工作机构编辑的内部资料。几乎每个国家主管部、委的法制工作部门都围绕本部门的行政司法授权印发本行业或本部门的内部资料,用来定期上传下达部门的法制工作情况,这类资料大多没有准印证,只通过内部的发行渠道传播,获取相困难。如:原国务院法制局编辑《政府法制参考》、国家工商局编辑《工商制动态》、国家计委政策研究室编辑的《计划工作法制动态与参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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