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将会造成管辖矛盾。铁路警察管辖范围的确定,是与铁路局。分局、车站等管理范围相适应的。而地方警察的管辖范围的确定,是与地方政府的管理范围相适应的。铁路警察划人地方,无论是整体划入,还是分散划人,都存在管辖范围上的矛盾。以郑州铁路公安局为例,其管辖范围涉及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等省份。如果将其整体划人河南省,那么,河南省公安厅的管辖范围就会延伸到其他省份,这对于其他省来说是无法接受的。如果分散划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就会出现跨省、市的公安处、公安所划入哪里的问题。另外,还存在刑警队、乘警队、治安队等如何划入的问题。
第二,将会造成警力分布与警务工作不成比例。铁路警力分布是与铁路客货运量相适应的。运量大的地方警力分配较多而又集中,运量较小的地方警力 分配较少。这种分布主要是从治安管理的角度进行的,而刑事案件侦破则是采取集中力量侦破的原则。“划入地方说”没有考虑到上述规律特点,必然造成警力分布的不合理。这样就会出现忙闲不均。
第三,将会造成难以正常进行警务工作。铁路警察系统的各个部分,都有自身的功能,将这样一个系统分裂成一个个缺少内在有机联系的部分,然后让这些部分再去发挥只有完整的系统才能具有的功能,这是无论如何也办不到的。一般来说,大站派出所只负责维护车站治安,而不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如果划入地方后,发生刑事案件,一方面没有侦破权限,另一方面,侦破能力、经验又达不到,如果把刑警队平均分切给各站,或并人地方公安机关刑警队,小案件还可以应付,遇到大案显然力量不足(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在此不再例举)。
第四,将会造成物力分割难以进行。铁路警察机关的物力,如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等,主要集中在公安局、处,少量集中在大站公安所。划归地方后,物力如何分配?
第五,将给一些警员及家庭生活。工作带来困难。
与企业警察论一样,”划入地方说”只能是说说而已,真正实行起来,将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因为它在基本认识上是不正确的,同时也违反了改革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五、铁路警察宏观体制改革的设想
鉴于铁路警察现行管理体制所存在的问题,依据当前公安体制改革的原则,我们认为,构建铁路警察宏观管理体制可以作如下设想:
(一)从法律上确立铁路警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铁路警察机关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维护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专门警察机关,与地方警察机关一样,都是国家警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应当以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因为,这一点至今仍有很多人(公安机关内部的一部分)不明确。虽然以往就这个问题发过很多文件,也在很多法律、法规之中(例如《
铁路法》、《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反复提到过,但由于提法不同,始终令人疑惑。
(二)建立统一管理全国铁路警察机关的专门机构
建立相对独立、完整的铁路警察系统,设立统一管理全国铁路警察机关的专门机构,是铁路警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走向。可考虑在原铁道部公安局的基础上,组建铁路警察总局(其名称可根据以往的习惯定为铁路公安总局),直接归公安部领导,局内设立党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根据是:
第一,实现了政企分开,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的发展方向。可以避免因受铁路部门领导带来的各种问题。
第二,并不违背双重领导的原则。双重领导的原则是我国构筑公安体制的根本原则,其根本思想就是必须把公安机关置于党和政府的领导之下。从地方警察机关来看,受地方党政领导是贯彻这一原则的基本形式,但不能认为这是唯一的形式。过去在建立铁路警察管理体制时,就是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在没有充分考虑铁路警察的特殊性的情况下,机械地、教条地照搬了上述的基本形式。如果说从前无论如何还可以说得过去的话,现在则不行了,因为铁路要真正地成为企业,已经无法再继续领导铁路警察。因此,必须考虑另外一种实现这一原则的形式。从实质上看,铁路警察归公安部领导,就是接受政府的领导;在铁路警察机关内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可以保证党对这支队伍的领导,实际上就是在接受党委的领导。采取这样的形式,我们认为也许比前者更加符合警察机关的特点。直接领导与垂直领导是有本质区别的。垂直领导实质上是不要党和政府 的领导,进而凌驾于党和政府之上。这种现象的产生不是组织结构导致的,而是由管理制度造成的,是个人独断专行的结果。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可以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第三,符合铁路警察工作的特殊规律,保持了他的完整性,有利于其整体功能的发挥。至于改善与地方警察机关的协作关系,当然是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很多,不一定只有通过组织结构上的联系来实现。结构的功能不是万能的,不要把所有问题的解决都期望通过结构来实现。有的问题是结构带来的,有的则不是。不是结构带来的问题,偏要通过结构来解决,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协作不好的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地方警察机关内部、铁路警察机关内部以及他们的各部门之间同样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果教条地、机械地坚持通过结构调整来解决,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全国只设一个机关,但是恐怕这样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事实上,为了解决路地协作的问题,铁道部、公安部曾作出决定,将铁路警察机关作为普通省级警察机关(各省公安厅、局)序列,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