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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铁路警察宏观管理体制改革

  6.兼顾微观体制改革的原则。这是体制改革的技术原则。铁路警察的宏观体制改革,必须照顾到微 观体制的改革和运作,与微观体制有机地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使铁路警察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才能保障和促进微观体制改革的进行。从理论上来说,宏观体制与微观体制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互为前提,互相影办宏观体制要求微观体制与之相适应,如果微观体制与其相矛盾,宏观体制就难以发挥作用;反之,微观体制同样要求宏观体制与之适应,如果宏观体制不能与微观体制配合,就会影响微观体制作用的发挥。由此不难看出,在宏观体制改革的时候适当考虑到微观体制的需要是完全必要的。
  此外,铁路警察宏观体制改革过程中,还应当遵守如可行性原则、继承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适度保持结构的弹性原则等。
  三、铁路警察是国家警察,而非企业警察
  铁路警察机关的性质问题是一个长期以来都没有得到解决的理论和认识问题。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的影响,铁路警察的管理体制长期得不到合理地构建,也正是因为“铁路警察企业论”的影响,使铁路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卫铁路运输安全方面的职能 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例如,铁路警察到今天还没有成为国家公务员,就是这种观念影响的结果。
  我们认为,“铁路警察是企业警察”的论断在理论上是不合逻辑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之所以在铁路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很多人主张取消铁道部公安局,把铁路警察分别归属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管理,其理论根据就是铁路警察是“企业警察”。从理论来说,警察自它产生的那天起,它就是国家和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国家警察,当今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设立有企业警察,即使将来也不会有与国家警察行使完全相同职能和权力的“企业警察”。从我国建立铁路警察的那一天起至今,铁路警察从来都没有改变过它的国家警察的性质。
  “铁路警察企业论”的主要根据之一在于:铁路警察主要受铁路部门领导,而铁路部门是企业。这个论断的作出是错误的,因为它的论据是明显错误的。众所周知,我国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从层级上看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另一种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铁道部是国务院的下属机构,当然具有国家行政性。从职能上看,我国行政机关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专门行政管理机关,即国务院下属各部委。铁道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机构,作为专门行政管理机关,不具有企业的性质,那么设立在铁道部的警察机关也就不可能具有企业性。诚然,铁道部下属的各铁路局具有双重性质,即行政性和企业性。这也是上述论点产生的具体原因。但是,我们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企业都具有这种双重性。正是因为各铁路局具有这种双重性,同时又受到构建警察管理体制时的双重领导原则的深刻影响,再加上考虑到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才形成了铁路警察这种现行的管理体制。然而,我们必须看到,这种体制为保卫国家。社会以及铁路运输安全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并不可以因此说它不存在问题。事实上,当初在构建铁路警察体制的时候,决策部门较多地考虑了它与地方公安机关的共性规律,而没有考虑或者没有准确地认识到铁路警察的个性规律,即对铁路警察的活动规律缺乏全面、深刻和科学地认识,于是构建其体制时采用了一般的原则而忽视了特殊原则,没有做到一般问题按一般规律解决,特殊问题按特殊.办法处理。正因为如此,才有今天的铁路警察的体制改革问题的存在,如果没有当初的这种不科学因素,今天再谈改革也就没有什么必要了。我们看问题不能仅仅地看事物的表面,而应当 看到事物内外更本质的东西。“铁路警察企业论”的哲学实质就是:“现存的是合理的,合理的就是现存的”。因此,在此论点基础上的将铁路警察分属各铁路局管理的主张,其实质就是要维持现状,但发展下去将会改变铁路警察的国家性质,将其变为企业的镖局。事实上,已经在实践中的某些个别地方出现了这种倾向,如在某个公安处,处机关在铁路分局开工资,派出所在车站开工资,乘警队在客运段开工资。如果这样发展下去,作为一个公安处的建制也将被打破。这就违反了我们前文所谈到的现代警察确立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当然也违反了我国政企分开的体改目标,并且,无法克服计划经济模式下铁路警察体制的 最大弊病:各自为战和众多的外界因素干扰警察执法,而且它将严重制约铁路警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这样做则意味着铁路企业又在行使国家的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执法权。这种做法在当今世界上更是绝无仅有的。随着铁路改革的不断深人,在今后有可能会吸收国外资本来发展我国铁路,如果采取这种管理体制,对于由外资控股的铁路公司来说,就意味着把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权交给了外国人,这是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这是绝对不可以的。
  要搞清铁路警察的性质,还需要我们搞清另一个问题,这就是铁路警察保卫的对象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准确地回答。“铁路警察企业论”之所以被相当多的人所认可,与这个问题不明确也有很大的关系,或者说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又成为“铁路警察企业论”的又一重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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