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上)

  2、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影响原则。影响原则又叫客观领土原则,根据该原则,违反证券法的 活动虽然完全发生在国家领域之外,但在该国国内产生有危害后果时,该国有权予以依法制 裁。影响原则早先主要作为各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根据,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各国逐 步将其扩大适用于决定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诈条款 ,就适用于对美国证券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域外欺诈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对美国投资 者没有造成什么特别损害,也是如此。在肖思鲍姆诉菲斯特布鲁克一案中,某油公司的美国 股东告该公司之母公司利用内幕交易消息,以不公正的价格购买其子公司的股票。虽两公司 均在加拿大,但美国法院认为该油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且美国股东涉及该案件事 实,所以其享有管辖权。法院宣称:“我们相信国会意图使证券交易法具有域外效力,以便 保护在美国的交易所购买了外国证券的国内投资者,以及保护国内证券市场免受对美国证券 的不当涉外交易之影响。”[12]最近在Consolidated Gold Fields PLC. v. Minorco(哥菲尔德集团公司诉美诺科)一案中,联邦第二上诉法院在 这起复杂的证券法与反托拉斯法案件中依靠影响原则,裁定由南非公司控股的卢森堡公司 在与英国的一家金矿公司合并中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因为欲被兼并的英国公司在 美国拥有大量资产且其本身25%的股票(其中一部分以美国存托凭证形式)由美国投资者认 购,这也许是为数很少的外国公司发行美国存托凭证(ADR)而被判适用于美国证券法域外 管辖权的案例之一。[13]又如,瑞典的 《证 券市场法》规定,凡该法所规定的内幕人员依据尚未公开的,然而一旦公开将影响有关证券 价格的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这样做的,不论在瑞典境内或境外,均构成内幕交易,受瑞 典法律的管辖。
  3、证券法域外适用的行为原则。行为原则又称主观领土原则,即一国对于其领土内受法律 禁止的行为,纵使其影响是在本国领土以外,该国也有权予以制裁。美国的许多判例认为, 如果美国公民在国外从事证券交易时上当受骗,则只要此项活动同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 就会受到美国法的惩处。科斯科数据处理设备公司诉马克斯威尔案是运用行为原则的一个重 要案例。原告美国公司声称,其在英国的子公司受了英国被告人的欺骗诱惑,在伦敦股票交 易 所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的股票。案中大部分欺骗活动是在英国发生的,但其某些错误意思表 示是在美国作出的,法院根据这些行为及其对美国权益所造成的后果,行使了管辖权。 [14]第二上诉法院在IIT v. Cap(ITT公司诉范卡普 公司)一案中,以外国被告在美国的行为只具有“准备性质”,与其在国外活动相比较“规 模小”,因而不具备“直接”(direct)和“重要”(material)特征,拒绝行使域外司法管辖 权。同时该院表示,一旦发现外国被告公司的财产被其美国代理人享用,那么如此即会产生 对美国国内的不利影响而引发域外司法管辖权。当被告均为美方或主要 是美方,而证券活动具有美方性质,法院会更主动地套用“行为”准则而行使域外司法管辖 权。在IIT v. Cornfeld(“IIT诉科恩菲德公司”)一案中,法院判定发行股票的外国子公司 隶属于一家美国母公司,因而“整个交易活动没有什么海外性质……除了股票购买人是外方 以 及订购会在国外传达之外”。只要被告与美国有牵连,即是美国母公司下的外国子公司,法 院即可运用“行为”准则行使域外管辖权。而联邦第八上诉法院对Continental Gain(Austr alia)Pty. Ltd. v. Pacific Oilseeds Inc(“大陆谷物(澳大利亚)公司诉太平洋油种公司 ”)一案的判决,可谓是迄今为止美国法院行使域外证券法管辖权最具争议性的。该院法官 认 为,只要被告(外方)在美国进行了大量的欺诈行为,即使对美国国内商业没有任何负作用, 法院亦可行使域外司法管辖权。同时,该院对行为的“实质性”(materiality)和“主要因 果关系”(direct causation)都作了较为宽松的解释。联邦第三上诉法院在SEC v. Kasser( “证券委诉卡塞”)一案中,均采纳“大陆谷物公司”一案中第三上诉法院的论理而行使域 外司法管辖权。但是,上述阐释遭到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Zoelsch v. Arthur Anderson Co.(“佐斯诉阿瑟安德森公司”)一案中批评,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发生在 美国的证券活动与行为只对外国投资者产生负面影响,美国法院不应对其行使域外司法管辖 权。[15]
  在各国根据上述原则域外适用本国证券法的同时,由于这些适用对象所在国根据“属地管辖 权原则”对此类行为也行使管辖权,这样就会形成两个国家的法律对同一对象重叠适用的现 象,从而导致各国证券法律适用冲突的产生。从形式上看,这种冲突表现为内外国法律在效 力上的对抗,实质上,这种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各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